yaboat 发表于 2014-3-31 22:33:15

转难总新帖: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五部门公告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日讯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消息,为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人身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
  一、 游泳
  二、 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
  三、 潜水
  四、 攀岩
  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本公告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公告,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并于公告公布后6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点,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劝诫和指导。
  特此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5月1日

yaboat 发表于 2014-3-31 22:36:56

本帖最后由 yaboat 于 2014-3-31 22:40 编辑

第一批高危项目中,水上运动包括了游泳和潜水。不知道下几批高危运动项目,会不会包括划艇与帆船。静观其变{:1_2:}

yaboat 发表于 2014-3-31 22:38:41

《全民健身条例》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清江白浪 发表于 2014-4-2 16:14:04

户外有风险,安全需牢记,任何时候都要有安全意识,预防意外发生,
就我的理解,在遵守安全规则的前提下,划艇算不上高危运动{:1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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