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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如何专政?(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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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7 23: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信站: 燕南社区 (http://bbs.yannan.cn)

一个国家的性质,可以在几十年内不断随意改变,这是特色的中国宪法杰作。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到了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仅仅7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又变成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这样的变来变去,不过是让这个苦难的国家为了一个目的服务:保持既得权力集团的统治地位。没有xxx就没有新中国的歌中唱到,他实现民主好处多-这充分说明了,当时的既得权力集团,是知道民主的好处。所以,在当时一切还没有完全按照毛一世旨意捏弄时,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名义上当然要说民主了。到了1975年,这个在毛一世的手下捏弄了26年的国家,虽然人民依然困苦不堪,可至少一切都是按照毛的旨意捏弄过的,于是75年宪法写出了毛的真实意愿:无产阶级专政。

随着所谓走资派在毛死后的重新掌权,几度疯狂的新中国走上了专制制度的必然道路。经过对文化大革命的批判,曾经在新中国地位虚夸的无产阶级终于回到了起点,无产阶级显然是不能再专政了。既然不能提无产阶级专政或者xxx专政,可是专政本来就是这个制度的实质,于是82年的宪法产生了世界上绝无仅有的一个宪政概念:人民民主专政。

民主,指的是以直接或者代议的方式全民所有的政府,并且有不管世袭等级差别和容忍少数观点的社会形态。专政,按照教科书的英文翻译是dictatorship,指的是政权独裁的状态-某个人或者某个集团绝对的掌控政权。任何还有正常判断力的人,都会理解民主和专政是犹如水火一样完全不相容的两个概念,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个社会形态中。把这样的两个概念放在一起如此荒谬的事情,反映的却是宪法制定者矛盾的心态:既要保持既得权力,又想给人民主的假象。

想想新中国诸多荒唐的事情,比如亩产万斤、上山下乡、白卷英雄等,那么民主专政的拉郎配就不算什么了。宪政这个东西,本来就不是中国土生的思想,而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20世纪初的中国许多知识分子就已经知道宪政的核心在于限制权力。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法律的遵守无保障和分权不确立的社会根本无宪法。今天那么多的上访人员,说明中国法律的遵守是没有保障的;至于分权,今天中国是没有的,所以严格说来今天中国是没有宪法的。这也就是说,今天中国宪法是既得权力集团的自说自话,不是宪政意义上的宪法,只是确立xxx世袭权力的一部私法。

民主和专政被新中国的立宪者强扭在一起,孵出人民民主专政,真实的再现了两千多年前的矛盾故事。在这样的自相矛盾宪法下,怎么可能有和谐的社会?虽然今天的中国宪法没有分权,写满了既得利益集团的私心杂念,但迟早中国会有一部宪政意义上的宪法产生。到时,今天的这部宪法,留给后人的只能是我们这一代人被强权三个代表后的无奈、无权和无望。

牧羊苏武 200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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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8 09: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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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8 09: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帖子总是这么尖锐,不过老衲喜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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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8 11: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民主进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按特色定位。
http://q.blog.sina.com.cn/zlsd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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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9 13: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不同意帖中观点。所谓民主,其实就是专政,甚而可能是暴政,看看古雅典就知道了。当提到一个国家是民主国家时,这里的民主的含义是一种制度而不是概念和理想。事实上总的来说,任何国家的统治方式没有任何区别,通统都是专政,而且通统都是暴力专政,只不过暴力的程度不同而已。只要还有国家存在,专政就是无可避免的,只有专政人数的区别,而无本质的不同。本帖作者显然是把独裁体制(暴君体制)和专政当成一码事了。本人不想讨论中国的现实状况是什么样的。但如果仅仅是从文法和法理上说,所谓“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提法没有任何错误,因为提法中的“民主”和“专政”的主体都是“人民”,“人民”既然“民主”了,亦即“人民”有实施“专政”的权利了。而并不是说“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是“人民民主,但由上层统治者专政”。本文仅讨论文法,并非对于原帖作者关于国内民主状况之观点的讨论。霍霍~~~~~

怒天不由我,恨己未克之
何处淬吴钩?一片城荒枕碧流。曾是当年龙战地,飕飕。塞草霜风满地秋。
霸业等闲休,跃马横戈总白头。莫把韶华轻换了,封侯。多少英雄只废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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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10 00: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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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斗虎 发表于 2005-6-9 13:40:44 :
个人不同意帖中观点。所谓民主,其实就是专政,甚而可能是暴政,看看古雅典就知道了。当提到一个国家是民主国家时,这里的民主的含义是一种制度而不是概念和理想。事实上总的来说,任何国家的统治方式没有任何区别,通统都是专政,而且通统都是暴力专政,只不过暴力的程度不同而已。只要还有国家存在,专政就是无可避免的,只有专政人数的区别,而无本质的不同。本帖作者显然是把独裁体制(暴君体制)和专政当成一码事了。本人不想讨论中国的现实状况是什么样的。但如果仅仅是从文法和法理上说,所谓“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提法没有任何错误,因为提法中的“民主”和“专政”的主体都是“人民”,“人民”既然“民主”了,亦即“人民”有实施“专政”的权利了。而并不是说“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是“人民民主,但由上层统治者专政”。本文仅讨论文法,并非对于原帖作者关于国内民主状况之观点的讨论。霍霍~~~~~

请问在我国“人民”的定义是什么?不是有身份证就是人民吧,而且“人民”的定义并不是由人民说了算的,而是由一小部分专政说了算的。前面的定语---“人民”都不客观,后面的民主专政也没啥好谈了。

BTW:古希腊至少给“人民”下了一个客观的定义----自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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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0 00: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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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0 09: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是个好词,好就好在玄而又玄,谁也不能说自己是人民,或者代表人民;有权力说这话的人,又很难说他是不是真的属于人民——可是你不能质疑,因为你不能代表人民。

[此帖子已被 dingy2k 在 2005-6-10 9:20:13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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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0 09: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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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冰猫 发表于 2005-6-10 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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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斗虎 发表于 2005-6-9 13:40:44 :
个人不同意帖中观点。所谓民主,其实就是专政,甚而可能是暴政,看看古雅典就知道了。当提到一个国家是民主国家时,这里的民主的含义是一种制度而不是概念和理想。事实上总的来说,任何国家的统治方式没有任何区别,通统都是专政,而且通统都是暴力专政,只不过暴力的程度不同而已。只要还有国家存在,专政就是无可避免的,只有专政人数的区别,而无本质的不同。本帖作者显然是把独裁体制(暴君体制)和专政当成一码事了。本人不想讨论中国的现实状况是什么样的。但如果仅仅是从文法和法理上说,所谓“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提法没有任何错误,因为提法中的“民主”和“专政”的主体都是“人民”,“人民”既然“民主”了,亦即“人民”有实施“专政”的权利了。而并不是说“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是“人民民主,但由上层统治者专政”。本文仅讨论文法,并非对于原帖作者关于国内民主状况之观点的讨论。霍霍~~~~~

请问在我国“人民”的定义是什么?不是有身份证就是人民吧,而且“人民”的定义并不是由人民说了算的,而是由一小部分专政说了算的。前面的定语---“人民”都不客观,后面的民主专政也没啥好谈了。

BTW:古希腊至少给“人民”下了一个客观的定义----自由民。


兄弟,你应该看清楚我在帖子里所说的话,我已经很明白地说了:“本人不想讨论中国的现实状况是什么样的”,我仅仅是就文法而言,阐述民主和专政之间并不矛盾,专政和专制虽然听起来很象,但完全是两码事。另外,古希腊也没有什么咱们所讨论的“人民”的概念,而是公民。在一个国家里同时存在着公民和奴隶,可见民主从来就和人权没有任何关系。

怒天不由我,恨己未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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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10 11: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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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斗虎 发表于 2005-6-10 9:46:20 :

兄弟,你应该看清楚我在帖子里所说的话,我已经很明白地说了:“本人不想讨论中国的现实状况是什么样的”,我仅仅是就文法而言,阐述民主和专政之间并不矛盾,专政和专制虽然听起来很象,但完全是两码事。另外,古希腊也没有什么咱们所讨论的“人民”的概念,而是公民。在一个国家里同时存在着公民和奴隶,可见民主从来就和人权没有任何关系。


专政的文法定义是什么?宪法中没有,列宁对专政的定义是:"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 我认为是个人或集团意志的体现,和民主是矛盾的。

古希腊的人民我是打引号的,一般叫自由民。古希腊的奴隶也不是我们想象中的奴隶,他们是手工作坊业者、教师、商人等,的确,他们不能和自由民一样享有民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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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0 12: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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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冰猫 发表于 2005-6-10 11:4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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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斗虎 发表于 2005-6-10 9:46:20 :

兄弟,你应该看清楚我在帖子里所说的话,我已经很明白地说了:“本人不想讨论中国的现实状况是什么样的”,我仅仅是就文法而言,阐述民主和专政之间并不矛盾,专政和专制虽然听起来很象,但完全是两码事。另外,古希腊也没有什么咱们所讨论的“人民”的概念,而是公民。在一个国家里同时存在着公民和奴隶,可见民主从来就和人权没有任何关系。


专政的文法定义是什么?宪法中没有,列宁对专政的定义是:"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 我认为是个人或集团意志的体现,和民主是矛盾的。

古希腊的人民我是打引号的,一般叫自由民。古希腊的奴隶也不是我们想象中的奴隶,他们是手工作坊业者、教师、商人等,的确,他们不能和自由民一样享有民主的权利。


你说得很对,专政确实是个人或集团意志的体现,但民主也正是如此得到体现的,事实上一切国家制度都是专政,一个人专政那叫做独裁或专制,大多数人专政那就叫民主了。所谓民主也就必然是专政,倘若不专政,民主的“主”字如何体现?有国家机器的存在,就一定有专政的存在。不要以为民主就是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受到法律约束的那不叫民主,那叫宪政。

况且,古希腊真的没有真正的奴隶么?著名的伯利克里就是希腊数得上的大奴隶主,拥有成千上万的奴隶,那么雅典的“手工作坊业者、教师、商人等”怕是未免太多了点吧?何况伯利克里的家族是搞金矿的,难道在矿井里被奴役的竟然是“手工作坊业者、教师、商人等”么?呵呵,如果雅典真的这样糟践手艺人、文化人和商人的话,那倒确实无怪乎她会被伯罗奔尼撒同盟打败了。


怒天不由我,恨己未克之
何处淬吴钩?一片城荒枕碧流。曾是当年龙战地,飕飕。塞草霜风满地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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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10 23: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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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斗虎 发表于 2005-6-10 12:43:11 :

你说得很对,专政确实是个人或集团意志的体现,但民主也正是如此得到体现的,事实上一切国家制度都是专政,一个人专政那叫做独裁或专制,大多数人专政那就叫民主了。所谓民主也就必然是专政,倘若不专政,民主的“主”字如何体现?有国家机器的存在,就一定有专政的存在。不要以为民主就是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受到法律约束的那不叫民主,那叫宪政。

况且,古希腊真的没有真正的奴隶么?著名的伯利克里就是希腊数得上的大奴隶主,拥有成千上万的奴隶,那么雅典的“手工作坊业者、教师、商人等”怕是未免太多了点吧?何况伯利克里的家族是搞金矿的,难道在矿井里被奴役的竟然是“手工作坊业者、教师、商人等”么?呵呵,如果雅典真的这样糟践手艺人、文化人和商人的话,那倒确实无怪乎她会被伯罗奔尼撒同盟打败了。


維基百科对民主的定义:民主是一種源於西方,與專制相對的政治體系,其理念是: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是接受人民的委任,政府的經濟來源於人民,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事服務於人民,人民有權參與國家政治,國家權力的來源即全體人民,人民並不是被國家統治的對象,而是統治國家的主人。基於這個政治體系而形成的政治制度被稱為民主政治。美國總統林肯曾在一演講中提出民主政治的精髓是「民有、民治、民享」(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換言之,國家是屬於人民的,為人民所擁有、治理,為人民而存在,這個定義至今仍然受到世界上許多人的肯定。

关于奴隶我可能没说清楚,在希腊有地位低下的“奴隶”,比如种田的、挖金矿的,但我可以保证在种田的和挖金矿之中也有生计没落的自由民,并且许多奴隶的比贫困的自由民还富有。

雅典与其说是被伯罗奔尼撒同盟打败,不如说是被自己和瘟疫打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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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冰猫 发表于 2005-6-10 23: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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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斗虎 发表于 2005-6-10 12:43:11 :

你说得很对,专政确实是个人或集团意志的体现,但民主也正是如此得到体现的,事实上一切国家制度都是专政,一个人专政那叫做独裁或专制,大多数人专政那就叫民主了。所谓民主也就必然是专政,倘若不专政,民主的“主”字如何体现?有国家机器的存在,就一定有专政的存在。不要以为民主就是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受到法律约束的那不叫民主,那叫宪政。

况且,古希腊真的没有真正的奴隶么?著名的伯利克里就是希腊数得上的大奴隶主,拥有成千上万的奴隶,那么雅典的“手工作坊业者、教师、商人等”怕是未免太多了点吧?何况伯利克里的家族是搞金矿的,难道在矿井里被奴役的竟然是“手工作坊业者、教师、商人等”么?呵呵,如果雅典真的这样糟践手艺人、文化人和商人的话,那倒确实无怪乎她会被伯罗奔尼撒同盟打败了。


維基百科对民主的定义:民主是一種源於西方,與專制相對的政治體系,其理念是: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是接受人民的委任,政府的經濟來源於人民,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事服務於人民,人民有權參與國家政治,國家權力的來源即全體人民,人民並不是被國家統治的對象,而是統治國家的主人。基於這個政治體系而形成的政治制度被稱為民主政治。美國總統林肯曾在一演講中提出民主政治的精髓是「民有、民治、民享」(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換言之,國家是屬於人民的,為人民所擁有、治理,為人民而存在,這個定義至今仍然受到世界上許多人的肯定。

关于奴隶我可能没说清楚,在希腊有地位低下的“奴隶”,比如种田的、挖金矿的,但我可以保证在种田的和挖金矿之中也有生计没落的自由民,并且许多奴隶的比贫困的自由民还富有。

雅典与其说是被伯罗奔尼撒同盟打败,不如说是被自己和瘟疫打败了。


1,我实在是没有看出你对于民主的定义和我所说的有什么不同,当然民主政治确实是比专制制度强得多,可我从一开始就没有在讨论是民主制度好还是专制制度好。我所一直讨论的是民主和专政并不矛盾。首先探讨从字面上如何理解“专政”这个词汇:专者,特有、专有、享有、控制之意;政者,政治、政权、政府也。既然是人民享有、控制国家的政权、政府,那这和林肯所提出的、目前先进国家在努力实行的、尽管仍未真正最终实现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制度有什么区别呢?“民主”确实与“专制”对立,但这和“专政”扯得上什么关系呢?原文作者所说,专政应被翻译为英文的“dictatorship”,我个人认为是不正确的,首先这个词的词根“dictator”是独裁者、专制者的意思,而“dictatorship”的含义则是独裁制度、专制制度或者专利,与“专政”这个词唯一相同的地方就是有个“专”字。但我们中国的宪法是由中国人制订的(甭管他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不是翻译别人外国的宪法而来的,怎么就可以生搬硬套地说专政=专制或独裁呢?我个人的理解,“专政”这个词就是说这个国家的政权由谁来掌握,仍然要回到我前面的帖子里所提到的,“专政”的主体如果是一个人或者少数某个集团的人,那么这就是专制或独裁制度;但如果“专政”的主体是人民,那也就是说这就是民主制度。如果说“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提法有什么错误,那顶多也就是概念重复,罗嗦而已,但并非自相矛盾。主体和客体的概念是要分清楚的。如果说宪法里面所写的是这样:“中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并且专政人民的制度”,那这自然就是矛盾的,倘若真是这样,那当然没什么可讨论的,能制订出这种宪法的的人,倘若不是神经不正常的白痴,便是绝顶的天才。但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写得清清楚楚,在“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提法里,人民仅可能是作为主语使用的,亦即人民是民主的主体,也是专政的主体,没有概念上的矛盾。我所想讨论的仅此而已,至于中国目前是什么现状,那根本就不在我讨论的范围之内。

2,我很明白你仅仅是没有阐述清楚对古希腊奴隶的观点,我所想说的是,你所说的:“在希腊有地位低下的“奴隶”,比如种田的、挖金矿的,但我可以保证在种田的和挖金矿之中也有生计没落的自由民,并且许多奴隶的比贫困的自由民还富有。”这种情况并不特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在奴隶制时期都有这种情况,但这一般都有一个前提:这个富有的奴隶首先一般都和这个国家的统治者同属相同的种族(不一定非得是相同的民族),亦即同一人种;另外,这个富有的奴隶99%是某个有权势的奴隶主的管家一类的人物。这种情况不新鲜,古希腊如此,古罗马也是如此,中国古代同样如此。

3,“雅典与其说是被伯罗奔尼撒同盟打败,不如说是被自己和瘟疫打败了。”这个观点恐怕我就无法赞同了。因为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末期,雅典的海军为了与斯巴达争夺西西里,几乎倾巢出动,派出了自己所有的海军和精锐陆军去西西里,本来是以为去了能发点财,结果被斯巴达打得全军覆没,雅典最后所能倚恃的也仅剩下坚固的雅典卫城和长墙了,瘟疫仅仅是使雅典的陷落提前到来而已。你说雅典是被自己打败了,其实也不是没道理,她在外交上采取的金融霸权政策最终导致了雅典的众叛亲离。


怒天不由我,恨己未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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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11 01: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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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斗虎 发表于 2005-6-11 1:02:39 :

原文由 斗虎 发表于 2005-6-10 12:43:11 :

1,我实在是没有看出你对于民主的定义和我所说的有什么不同,当然民主政治确实是比专制制度强得多,可我从一开始就没有在讨论是民主制度好还是专制制度好。我所一直讨论的是民主和专政并不矛盾。首先探讨从字面上如何理解“专政”这个词汇:专者,特有、专有、享有、控制之意;政者,政治、政权、政府也。既然是人民享有、控制国家的政权、政府,那这和林肯所提出的、目前先进国家在努力实行的、尽管仍未真正最终实现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制度有什么区别呢?“民主”确实与“专制”对立,但这和“专政”扯得上什么关系呢?原文作者所说,专政应被翻译为英文的“dictatorship”,我个人认为是不正确的,首先这个词的词根“dictator”是独裁者、专制者的意思,而“dictatorship”的含义则是独裁制度、专制制度或者专利,与“专政”这个词唯一相同的地方就是有个“专”字。但我们中国的宪法是由中国人制订的(甭管他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不是翻译别人外国的宪法而来的,怎么就可以生搬硬套地说专政=专制或独裁呢?我个人的理解,“专政”这个词就是说这个国家的政权由谁来掌握,仍然要回到我前面的帖子里所提到的,“专政”的主体如果是一个人或者少数某个集团的人,那么这就是专制或独裁制度;但如果“专政”的主体是人民,那也就是说这就是民主制度。如果说“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提法有什么错误,那顶多也就是概念重复,罗嗦而已,但并非自相矛盾。主体和客体的概念是要分清楚的。如果说宪法里面所写的是这样:“中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并且专政人民的制度”,那这自然就是矛盾的,倘若真是这样,那当然没什么可讨论的,能制订出这种宪法的的人,倘若不是神经不正常的白痴,便是绝顶的天才。但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写得清清楚楚,在“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提法里,人民仅可能是作为主语使用的,亦即人民是民主的主体,也是专政的主体,没有概念上的矛盾。我所想讨论的仅此而已,至于中国目前是什么现状,那根本就不在我讨论的范围之内。

2,我很明白你仅仅是没有阐述清楚对古希腊奴隶的观点,我所想说的是,你所说的:“在希腊有地位低下的“奴隶”,比如种田的、挖金矿的,但我可以保证在种田的和挖金矿之中也有生计没落的自由民,并且许多奴隶的比贫困的自由民还富有。”这种情况并不特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在奴隶制时期都有这种情况,但这一般都有一个前提:这个富有的奴隶首先一般都和这个国家的统治者同属相同的种族(不一定非得是相同的民族),亦即同一人种;另外,这个富有的奴隶99%是某个有权势的奴隶主的管家一类的人物。这种情况不新鲜,古希腊如此,古罗马也是如此,中国古代同样如此。

3,“雅典与其说是被伯罗奔尼撒同盟打败,不如说是被自己和瘟疫打败了。”这个观点恐怕我就无法赞同了。因为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末期,雅典的海军为了与斯巴达争夺西西里,几乎倾巢出动,派出了自己所有的海军和精锐陆军去西西里,本来是以为去了能发点财,结果被斯巴达打得全军覆没,雅典最后所能倚恃的也仅剩下坚固的雅典卫城和长墙了,瘟疫仅仅是使雅典的陷落提前到来而已。你说雅典是被自己打败了,其实也不是没道理,她在外交上采取的金融霸权政策最终导致了雅典的众叛亲离。


1、先认同你的观点----民主=专政,那么,人民是主语,民主是形容词还是什么词?专政又是什么词?另外民主是西方的词汇,既然民主=专政,为什么要在宪法中用西方的词汇和中国的词汇同时重复一个内容?

2、古希腊人做什么事都比较中庸,他们不喜欢像后来罗马那样对待奴隶(经常被喂野兽什么的),至于和中国人更没可比性了。他们的情况就像今天我给私人老板打工是一样的(可能要比我还开心知足的多,呵呵)。

3、怎么我读的这段历史的顺序和你不同?我这是先有瘟疫(战争第三年),雅典城一半居民病死包括伯利克里,接着一个叫阿尔希比亚的人接手后认为应该进攻西西里,装备了远征军,但因为一次意外被迫逃往,继任的将军笨头笨脑,将战船和海军损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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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1 11: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应该强调自由! 自由才和民主有内在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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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汉阳树 发表于 2005-6-8 11:16:41 :
中国的民主进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我是没有接受民主的教育的

不知道现在的孩子有没有相关的教育

海之东,有倭国,仅四岛,号大和。倭人性,最难测,惧强权,欺软弱,实好战,伪共荣,谋扩张,图作恶。和平时,防倭国,当自强,拒日货。战争日,抗倭国,当勇敢,莫畏缩。人爱国,国自强,人抗倭,倭没落。神州人,多立志,勤奋学,洗国耻。袁世凯,汪精卫,当汉奸,徒骂名,戚继光,张自忠,抗倭寇,成英雄。 当铭记,抗倭志,诲后人,传后世。炎黄人,当共勉,平倭任,在吾肩。强国志,复兴梦,你我他,同一愿,要立志,防腐化,抵倭侵,慰忠魂。要勤奋,要敬业,要爱国,讲气节。振华夏,兴神州,复兴志,必当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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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1 15: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align=center>转帖自燕南 http://www.yannan.cn</DIV><DIV align=center>徐贲: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哈贝玛斯的宪政观</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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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贲


    一、宪法爱国主义
    
    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是哈贝玛斯宪政观的两个核心思想。这二者也是他在思考东、西两德国家统一所产生的民族认同和公民身份问题时的基本着眼点。哈贝玛斯坚持以民主共同政治文化,而不是民族性为国家统一的基础。在德国特定的条件下,其理由为:第一、1989年后中、东欧形势和民族国家间冲突,让人们看到民族国家并非解决之道;第二、民族主义的兴起大大阻碍了经济和民主改革,造成了欧洲经济联体的困难,使得民族认同与全球融合对立起来;第三、两德统一后,对来自非、亚、拉移民的排斥,落后于时代的清一色“欧洲”文化堡垒思想再度回潮。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哈贝玛斯认为,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体是不能以民族认同来维系的。作为统一和融合的基础,民族主义缺乏价值规范的基础。。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是哈贝玛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哈贝玛斯提出的问题是:非强制性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结合会是什么样的?哈贝玛斯认为这种结合应从政治文化的形式普遍性得出它的原则标准。哈贝玛斯认为,战后德国宪法,即“基本法”(Grundgesetz),体现了理性的民主政治文化的精神, 因此必须将其确立为两德统一的基础。哈贝玛斯反对把两德的统一仅仅当作“在法律行政上重新组织成一部自行运转的经济机器。”〔注1〕统一后的德国必须回答,德国将是一个怎样的国家。哈贝玛斯指出,一个民主国家的理性宪法体现了一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化的原则性社会契约,它是一切具体共识和妥协的基础:“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宪法代表一种形式的共识。公民们在处理集体生活时需要有这样的原则,这些原则因为符合了所有人的利益,因而可以得到所有人的理性赞同。这样一种社群关系是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的,每个人都可以期待别人待他如自由和平等之人。”〔注2〕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形式普遍性”是相对于实体文化或实体生存世界而言的。形式普遍性承认由差异构成的多元文化整体。形式普遍性的关键在于,一个人在宪法共和国中的公民身份(共和精神)和他对一个文化群体的亲近感(民族感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概念纽结。这一关系只是历史的偶然,人们并不非要有相同的民族背景才能在一起共同提倡和维护普遍的公民权利:“今天的‘公民’指的不仅是某个国家的成员,而且是由民权所定义的身份。”〔注3〕对于现代人来说,要紧的不是学会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要紧的不是去寻根或寻回与他人同根的感情,而是学会如何批判地查视自己的利益以便进入理性的协商程序。这便是具有形式普遍性的民主政治文化。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哈贝玛斯指出:“公民们要组织和平共存,其原则之所以获得所有人的正当认可,是因为它们符合所有人的相同利益。这样的集体是由人们相互承认的关系所建构的。由于这样的关系,每个人都可以要求任何他人尊重他的自由和平等。所有的人都应享有同等的保护和尊重,他们作为个体,作为种族和文化成员及作为政体成员(公民)都具有不容侵犯的尊严。”〔注4〕哈贝玛斯所强调的法治程序性和形式性决不等于空洞或无内容。恰恰相反,这种程序性和形式性是以普遍的人权和民权为其基础的。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哈贝玛斯在现代国家统一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民族和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共同体是前政治性的共同体,它的成员的身份不是公民,而是民族或文化群体成员。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与民族或者传统文化共同体不同,它的维持框架不是自然的血缘或文化亲情,而是刻意构建,因此也是“非自然”的社会公约。这个社会公约就是宪法。社会成员由宪法获得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份,承担起公民身份也就意味着把与此不同类的民族或文化身份搁置起来。社会成员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应当是一种政治性的归属感,是他在以宪法为象征的政治共同体内的成员身份的表现,哈贝玛斯称其为“宪法爱国主义”。哈贝玛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观对我们思考当前中国面临的统一问题(包括“回归”、“不回不归”和“回而不归”)具有直接的意义。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二、从民族群体到公民共同体
    
    哈贝玛斯从“民族”(nation)一词的变化来描述现代民族国家的演化过程。在罗马时期,natio是诞生和起源女神,natio, gens(人)或populus(人民)都和civitas(市民)不同,natio, gens或populus都是指尚未形成政治组合的初民或部落。罗马人甚至用natio指称“野蛮人”,“未开化者”。哈贝玛斯写道:“Nation的确切意义因此是指同祖先的群体,他们由地理因素而成为居留地或毗邻形式的整体,由共同的语言、风俗和传统文化因素所凝合,但却尚未以国(state)的组织形式在政治上成为整体。‘民族’的这种意义经历了中世纪一直维持到现代的初期。所以康德认为,‘那些自认为因同祖先而组合成社会的群体应当称作为民族。’”哈贝玛斯指出,从十八世纪中叶起,nation(民族群体)和staatsvolk(国民)的区别(即“人民”和“政治组织的人民”的区别)逐渐消失。美国的联邦成员为state,而总体则为nation(现今联合国成员都是nation),虽然美国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法国革命以后,nation成为国家主权的依据。当今世界上每个nation都理应享受政治自主权。nation一词的意义也已经从“前政治整体”转变为“一个具有构建作用的整体,它规定了一个民主政体内部公民的政治身份。”〔注5〕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随着nation这一概念的深刻变化,nation集体身份的含义也发生重要变化。这种集体身份先前强调的是民族起源的自然属性特征(祖先、血缘、语言等等),现在强调的是努力获得的,包括通过批判和拒绝传统所获得的特定素质(如政治文化素质、社会价值和规范、基本政治共同理念,等等)。这种集体身份特征的区别标志着民族主义和共和思想的区别。它也包含了两种不能混为一谈的自由观,即民族国家获得自由(独立)并不等于国家公民获得自由(人权和民权)。因此哈贝玛斯说:“从概念上说,公民身份从来不是和民族身份栓在一起的,”因为民族身份多多少少是自然获得的,“而公民身份则首先是由民主权利构建而成。”〔注6〕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哈贝玛斯对前政治体(民族)和政治体(民主共和政体)的区别对目前在大陆占主导地位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论”颇具砥砺作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论者往往试图从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或者甚至考古学上证明当代中国统一和版图完整的合理性。这一理论用“文化融合”和“民族联系”来强调“汉族同少数民族的共性,”并以此来说明“五十六个兄弟民族的整体认同和相互不可分割的实体。”〔注7〕用这种共同祖先、兄弟血缘亲情的民族理论很难说明为什么同一少数民族(如蒙古)虽是同一民族共同体,却并不是属于同一政治共同体。这种民族论的提出,本是要为中国国家统一提供理论依据,但它不能自圆其说的是,既然血浓于水的民族亲情以前没能防止国家分裂,如今它又为何必然能促成国家统一。它更不能说明,统一后新时期的国家,除了亲情,是否需要更强有力的现代政治共同体纽带,如果需要,那纽带又是什么?国家统一要如何才能不仅面对不愿回归的问题,而且面对如何避免回而不归的假性回归问题?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在哈贝玛斯那里我们发现,对这样的问题不是没有答案的,当然这些答案并不现成,也不简单。哈贝玛斯对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是,真正稳定的国家统一应当体现为公民们因分享共同的政治文化而表现出来的宪法爱国主义:“共同的政治文化必须成为既形成多元意识又培育多元社会共存感的宪法爱国主义共同标准。”〔注8〕因此,对于稳定的、非强迫性的国家统一来说,宪政是必不可少的。世界上一些最稳定的统一国家(如美国和瑞士)正是那些民族情况复杂多样但却具有坚实共同政治文化的国家。这种共同的政治文化不只是指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念(自由、平等、民主),而且更是指一种强调法治形式程序的现代“人民主权”的观念。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哈贝玛斯指出,在卢梭和康德之前,人们把“人民主权”只是理解为某种对君权或其它专制权力的限制,理解为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对契约双方权力分配的规定。卢梭和康德改变了这种权威式的“人民主权”的解释,并将人民主权重新界定为人民通过自行立法而形成的权力。在新的人民主权观念中,社会契约不是一贯如此的历史条约,而是规定政治权威如何构建和法定的模式,其目的在于从国家权力的权威中清除其残余的暴力,也就是康德所说的,“立法只能从每个人协力一致的意愿中产生,俾使每个人以同一原则对待不同事物,所有的人以同一原则对待同一事物。”〔注9〕为了修正和限制卢梭所倡导的“普遍意志”,并将其形式化,非实质化,哈贝玛斯特别指出:人民主权不是指基于血缘或生活方式一致的、实质化的同一集体意志(如“某某主义”),人民主权是在辩论过程中达成的共识。这种辩论是在自由、平等的公民群体中进行的,这种共识从根本上说来源于大众一致认可的同一程序。哈贝玛斯强调,在多元民主国家中,宪法是提供共识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在现代人民主权观念中,宪法应当既赋予权力,又限制权力。宪法是规定政府职权的最高法则,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大法。有鉴于过去和现在形形色色的新老专制统治的荼毒,宪政更应注重严格规定和限制政府权力。限制政府权力正是人民赋予自己权力的表现和结果。由此可知宪政和民主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就其根本的意义和作用,二者仍有区别。民主的要旨在于以民决政,宪政之要旨在于以法治国。没有法治不能保证民主,而仅有法治却不一定有民主。法制的目的是民主,而民主则必须由法制获得公正和秩序。哈贝玛斯的宪法爱国主义特别强调的正是由人民自主的政治共同体和由“实实在在的法律形式”所规定的个体成员的不可侵犯性。〔注10〕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三、宪政中的政党
    
    任何民主制度的存在和维持都离不开政党政治。在德国,政党同民主的关系比在英美更显得重要。可以说,德国魏玛共和国(1919-33)失败的主要原因是政党政治的失败。“波恩没有变成魏玛,”里契特(M. Richter)写道,“主要是因为具有稳定政党结构所支持的民主国家。这一成就的决定性因素是联邦基本法和联邦法庭对基本法的解释和说明。”〔注11〕德国政党和国家的关系,因其特殊政治传统,和英美的情况很不相同。受黑格尔国家至上观念的影响,德国政治传统习惯于把国家同社会相区别,并确定社会应服从于国家,因为唯有国家才具备能确保社会有序运行的普遍而统一的意向。德国政治传统把政府看成是国家的政府,而不是人民的权力机构。它重国家、轻议会,当然也就蔑视议会主要的参与者--政党。值得说明的是,这里的政党指的是与议会政治共生共荣的竞争各党,不是凌驾于国会而实际成为国家权力的专制一党。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国家至上论蔑视议会政治的理由往往是,政党为私利争斗不息,行政效率低下。一党专制论也总是以这个理由拒绝议会政治。一党专制论与国家至上论的区别在于,一党专制论并不认为可能建立一个中立的国家权威,也不想建立这样一个权威,而是认为国家权威理应由一党来独享。议会政治的衰落必然使参与的政党越加营营苟苟,反过来越显得政党的民主竞争伪善无效。而民主政党的不彰,则必然为专制独裁的政党创造机会。希特勒的国家社会党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崛起的。它的有效组织,集中意志,明确而有蛊惑力的口号都使得它成为对议会政党政治失望的广大民众向往的对象。于是德国政治文化中便出现了这样一种似乎自相矛盾的现象,大众一方面对政党没有好感,而另一方面则对组织严密、宣传精良的政党情有独钟。这种现象不只出现于德国,同样出现于中国。中国人向来有“君子不党”之说,但中国却是世界上意识形态政党斗争最酷烈的国家之一。民国初年走马灯般的政党骑墙投机,营私牟利,从一开始就败坏了中国的政党政治文化,使得有识之士对政党政治愈加退避三舍。而这种“反党”情绪的后果则更使腐败的政党政治愈加雪上加霜。有正义感和独立思想者不愿入党,入党便更成为钻营前程、谋权谋利者的敲门砖。由此形成了党政和政治腐败的恶性循环。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有鉴于纳粹极权专制的惨痛经验和魏玛时期国家至上政治的失败,德国基本法对政党和国家的关系作了特别的规定。其原则是,现代民主必须包括政党政治,问题不是要不要政党,而是要怎样的政党,怎样保证政党成为民主政治的支柱,而不沦为现代化专制的祸源;其特点是,把政党从宪外之物(在宪法中不提政党,或把政党放到宪法序言中作特殊处理)化为宪内之物。德国宪法把政党和国家政治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是仅仅许诺一些党政分离的口惠。问题不是党政应否结合,而是如何结合。英美政党的目的不过是反映民意和代表民意,但是德国宪法规定德国政党负有“参与形成人民政治意志”的责任(第21条),在这方面德国与中国的政党观比较一致。与中国情况不同的是,德国宪法并不诉求于一党“训政”或贯彻某某路线来自上而下达成统一意志。正如里契特所解释的那样,德国宪法所说的“人民政治意志”在两个方面有别于这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统一意志:“第一,对有序和有效政府必不可少的意志统一不再是来自国家,而是来自公民社会。政府的基础不再是……所谓的‘国家统治的内在一致’,而是通过公民的共同协议所达成的共识。第二,这个政治意志不是由理性或历史法则所发现的预设结论(如‘三民主义’、‘共产主义’--引者按),它只能在(不同)政党(共同的)政治活动中产生。换言之,政党的功能是把个人分散的意志融合为连贯的共识,使之成为国家行动的基础。多元的运用使得任何一党都无法自称是人民意志的唯一体现者。”〔注12〕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德国宪法把形成“人民政治意志”的问题提出来,并规定政党在其中的作用,使它具有与英美宪法很不相同的当代性。德国联邦共和国常常被称作是一种民主的“政党国家”(Parteienstaat)。在德国特定的环境中,这一说法包括这样几重意思:一、宪法正式承认政党的存在(不只是它们的合法性,而且还是它们的合理性);二、具有确保政党政府稳定、负责、有效操作的宪法条文;三、以特别的宪法理论将政党规定为人民主权的重要部分,并确定它们是国家资助的宪政组织;四、通过国家资助政党、多元政党渗透国家行政、公务员制度同时与政党和议会制度接口,以及政党在公共和社会机构中发挥作用来保证政党、国家和社会的融合。这些方面,以及联邦法院对有关政党条款的解释和对具体争端的裁决案例,非常复杂而丰富,过分简略的介绍会造成许多不正确的先入之见,反而不利于我们的借鉴工作,所以尚有待于专文作完整准确的介绍和分析。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四、民主体制和民主政治文化
    
    哈贝玛斯所推崇的德国宪法并无一个光荣崇高的起始,但它却实施了四十多年。哈贝玛斯所注重的正是由有效宪政实践在德国所培育的新的民主政治文化和宪政传统。好的宪法并不一定要有特别光荣崇高的起源,这就象好的宪政并不完全依赖于完美的条文一样。好的宪政有赖于全体国民(首先是执政者)的宪政实践。宪政不是普治一切政治疾病的灵丹妙药,它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政治习惯,前者成于法律的制定,后者成于公民性的培养。作为宪政基础的宪法是历史的产物,必然都有缺陷,造成宪政不彰的原因往往并不是宪法条文的不周,而是甚至连按照不完美的条文去实践也办不到。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宪政要从建立制度和遵守制度入手,有了民主的制度和遵守民主制度的保证,才能逐渐培养起全社会的民主政治文化。正如布赖恩.巴里(B. Barry)在批判文化主义的政治文化概念时所指出的那样,文化不是体制结构的原因,而是体制结构的结果。巴里不同意把民主政治文化看成是一种前理性的信仰和一种形成民主体制的原因。相反,他把民主政治文化看成是人们生活在民主政治体制下以后通过学习而发展形成的价值和实践规范。〔注13〕经过了纳粹极权统治的荼毒和二次大战的惨败,德国人在西方盟军的占领下以宪政为导向重新开始和平生活,摸索国家统一的途径,在天时和地利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法国为了防范德国因统一而再度强大,干脆反对西方盟军占领下的八个州统一为联邦。英国为了减轻其为英占领区支付的巨款补贴,只要求成立经济联合体。美国也想减轻沉重的占领开支,但美国要求的不仅是经济联合体,而且是统一的自治政府。建立联邦政府是美、英、法三国的协商决定,条件远不如辛亥革命或1949年革命中国人自主建国。西方对制定德国联邦宪法在内容上没有干涉,只是要求它能保障民权,法律平等,具有独立的司法制度,新闻广播自由,教育和就业平等。联邦宪法的制定也没有条件象中国多次宪法那么大张旗鼓地征求各方意见。然而却正是这样一部宪法的实施,使它经历了德国从二次大战后至今的一系列考验:1968年的学运,1979年的左翼恐怖主义和“德国之秋”,1982年的政治右转,及1989年后的两德统一。它起到了任何一部中国宪法没能起到的作用。更重要的是,由于这部宪法的持续实行,经验积累和不断改善,在德国逐渐形成和加强的民主政治文化培养了新一代的公民,进而更加保证共和宪政在德国的继续发展。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哈贝玛斯强调,宪法的基本精神是确定人的自由和平等,但是德国的宪法又是德国特定国情的产物。作为战胜法西斯的重要成果之一,基本法的产生是德国人灵魂搜索的结果,是法西斯暴行震撼了普通人的人类良知的结果,是记取历史教训的痛心疾首的反省结果,是永志不忘极权统治灾难的宣誓。哈贝玛斯高度肯定德国宪法的民主教育价值,他写道:在“基本法”关于人权的十九个条款中“响彻了人们所遭受过的不公正的回声”,“几乎逐字逐句地在谴责(极权政治的)不公正。这些宪法条款不仅完成了黑格尔意义的否定,它们同时还描画了未来社会秩序的蓝图。”〔注14〕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战后的德国基本法,在经过了法西斯的劫难后,痛定思痛,以彻底更新德国的政治文化为目的,超前于当时的德国政治文化水平。这恰恰是中国在文革以后没能做到的。“基本法”的道德力量来自它对法西斯暴行(以奥斯维茨屠杀为象征)的无条件谴责和摈弃。哈贝玛斯指出,奥斯维茨以前和现在都是联邦共和国政治文化发展精神价值取向的指北针。德国人对德国的认同(爱国主义)是以认同这部基本法的规范价值为基础的:“我们的爱国主义不能否定这个事实,那就是直到奥斯维茨之后,也可以说只是在这一道德灾难的震撼之后,民主才在德国公民,至少是那些年轻一代的德国公民的思想和心灵中扎下根来。”〔注15〕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二次大战后,西半部德国以联邦的形式共和统一,它所面临的问题不仅是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更是如何从充满道德和政治灾难的历史中发展出真正民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政治文化。战后的德国吸收美国的政治文化来确立民主政治文化原则,这是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所必须的,哈贝玛斯对此写道:“要不是在战后十年期间吸收了美国政治文化的思想,今天的联邦共和国的政治文化也许要糟糕得多。联邦共和国第一次无条件地面对西方。那时候,我们接受了启蒙的政治文化;我们开始认识那形成……多元立场的力量;我们开始认识从皮尔思到米德和杜威的美国实用主义的彻底民主精神。”〔注16〕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以德国宪法及其实施为象征的德国新民主政治文化的成长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逐渐发展的。战后初期的民意调查显示当时德国人普遍对民主政治相当冷淡,对往昔的权威政治体制尚有眷恋。选民对民主程序缺乏了解也缺乏热情,他们对政治仍抱着被动的臣民而非积极的公民态度。当时德国人对政党和政治机构的态度是“接受式的,冷淡漠然,过分实用主义,玩世不恭。”〔注17〕尽管有了联邦宪法,早期的联邦德国仍面临着再次成为“没有共和公民的共和国”的危机。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到了七十年代后期,德国新的民主政治制度已经明显为普通公民所接受。当时的民意调查显示民主政治文化已经在联邦德国形成。1957年只有百分之七的德国公民对自己国家的政治体制引以为傲,到1978年,这个数字上升到百分之三十一。〔注18〕更为重要的是,认为联邦议会中各政党能代表公众利益的公民人数从五十年代的百分之三十五上升到1980年的百分之七十。到1972年的时候,不论公民们是否满意议会的具体决定,他们对议会的重要性都持有广泛共识。在对议会具体决定不满意的公民中,仍有百分之八十六认为议会不失为重要的政治体制。〔注19〕民众对政党竞争和选举制度亦表示高度支持。1978年的民意调查显示,百分之七十九的人认为政党竞争对民主是必不可少的,百分之七十的人认为政党竞争确实在联邦德国发挥作用。五十年代选民“被动的臣民倾向”终于因积极的、参与的和有经验的公民素质所代替,完成了戴森(K. Dyson)所说的德国人的“政治觉醒”。〔注20〕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德国民众对民主政党和新的民主政党国家的好感反过来也帮助形成支持基本法的共识。因此,民众民主政治文化和国家民主体制之间便有了良性互动。在基本法最初实施期间,由于它的先天不足(精英制定、盟军监督和未经民众表决),民众的支持度相当有限。1955年只有百分之三十的人赞同基本法。但这一支持度持续上升,到1978年,支持率已上升到百分之七十一。另一个重要的情形是,“连续的联邦议会选举和选民高参与率可以说是完成了基本发的追补立法程序。”〔注21〕民主政治不是民粹政治,它需要融合大众共识和精英共识,从民意调查看,这两种共识在德国渐趋一致,大概花了三十年时间。这段时期是政治文化在德国发生重大转折的时期,民主政治文化的发展是德国政局稳定的重要条件。反过来,德国政局在宪法体制中的稳定又为民主政治文化的发展和形成、为凝聚公民的宪法爱国主义提供了条件。相比之下,尽管中国1949年或1976年后民众的热情高于战后的德国,但中国的宪政发展、民主政治文化建设和公民宪法爱国主义的成就却要逊色得多,其中的经验教训是很值得总结的。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注释:
    〔注1〕 Quoted by Max Pensky, "Universalism and the Situated Critic," in Stephen K. White, 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aberma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83.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注2〕 Jurgen Habermas, Fakitizitat und Geltung: Beitrage zur Diskurstheorie des Rechts und des Demodratischen Rechtsstaats (Frankfurt: Suhrkamp) p. 638.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注3〕 Jurgen Habermas, "Citizenship and National Identity: Some Reflections of the Future of Europe," in Ronald Beiner, Theorizing Citizenship (Albany, 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1995), p. 261.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注4〕 Ibid., p. 260.
    〔注5〕 Ibid., p. 258.
     〔注6〕 Ibid., p. 259.
    〔注7〕 费孝通主编, 《中华民族研究新探索》,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1。
    〔注8〕 Jurgen Habermas, "Citizenship and National Identity: Some Reflections of the Future of Europe," p. 262.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注9〕 Ibid., pp. 259-60.
    〔注10〕 Ibid., p. 260.
    〔注11〕 Michael Richter, "The Basic Law and the Democratic Party State: Constitutional Theory and Political Practice," in Detlef Junker, et al., eds., Cornerstone of Democracy: The West German Grundgesetz, 1949-1989 (Washington, D.C.: German Historical Institute, 1995), p. 37.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注12〕 Ibid., pp. 45-6.
    〔注13〕 Brian Barry, Socialists, Economists, and Democracy (London: Collier Macmillian, 1970), p. 48.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注14〕 Jurgen Habermas, "Uber den doppelten Boden des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es," in Die nachholende Revolution. Kleine politische Schriften VII (Frankfurt: Suhrkamp, 1990), pp. 18-19.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注15〕 Jurgen Habermas, Die Neue Unubersichtlichkeit (Frankfurt: Suhrkamp, 1985), p. 41.
    〔注16〕 Jurgen Habermas, The New Conservatism: Cultural Criticism and the Historians' Debate.  Ed. and trans.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89), p. 42.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注17〕 Gabriel Almond and Sidney Verba, The Civic Culture (Boston, 1963), see also Russell Dalton, Politics in Western Germany (Glenville, Ill: Scott Foresman), pp. 103-104.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注18〕 Russell Dalton, Politics in West Germany, p. 107.
    〔注19〕 David Gonradt, "The Changing German Political Culture," in Babriel Almond and Sydney Verba, eds., The Civic Culture Revisited (Boston: Little Brown, 1980), pp. 224-5.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注20〕 Kenneth Dyson, "Left-Wing Political Extemism and the Problem of Tolerance in Western Germany,"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Summer 1975), pp. 319-20.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注21〕 Gunnar Folke Schuppert, "The Constituent Power," quoted in Donald P. Kommers,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Durham, NC: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36.(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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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冰猫 发表于 2005-6-11 1:47:54 :
 

1、先认同你的观点----民主=专政,那么,人民是主语,民主是形容词还是什么词?专政又是什么词?另外民主是西方的词汇,既然民主=专政,为什么要在宪法中用西方的词汇和中国的词汇同时重复一个内容?

2、古希腊人做什么事都比较中庸,他们不喜欢像后来罗马那样对待奴隶(经常被喂野兽什么的),至于和中国人更没可比性了。他们的情况就像今天我给私人老板打工是一样的(可能要比我还开心知足的多,呵呵)。

3、怎么我读的这段历史的顺序和你不同?我这是先有瘟疫(战争第三年),雅典城一半居民病死包括伯利克里,接着一个叫阿尔希比亚的人接手后认为应该进攻西西里,装备了远征军,但因为一次意外被迫逃往,继任的将军笨头笨脑,将战船和海军损失殆尽。


1,你所认同的不知道是谁的观点。我可曾说过民主=专政么?我只是说过,专政不等于专制或独裁。专政所代表的含义应是控制政权,因主语的不同,其所代表的政体形式便会不同。另外,所谓民主,也仍然不完全等同于现代民主的概念,有军事民主制,有贵族民主制等等。例如雅典,她便是广义民主,除奴隶外,凡是交税的雅典自由人均有政治权利,动不动就搞全民投票;斯巴达,二元制寡头政治,但她也仍然是军事民主制度,一般问题要元老院讨论,重大问题也须全民(当然不包括奴隶,况且斯巴达的奴隶也没雅典多)投票通过,两个国王仅是受到国人尊重,并在军事行动中指挥军队而已。中国,即便到了周朝,仍然残存着民主制度,遇国有大事,即召开国人会议讨论。所谓“民治,民有,民享”的民主,是林肯对民主制度和民主理想的升华,虽然得到了众人的认同,但并不是说民主制度从来就是并且必将永远都是“民治,民有,民享”的,其所宣告的,是说美国要实行或者说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民主,仅仅是对其所希望实行的民主制度的界定,而非对民主概念的定义。我个人的理解,所谓“人民民主专政”,其所代表的含义应是“在人民的范围内实行民主,人民皆有政治权利,并由人民控制政权”。

2,你给私人老板打工,你可以得到工资,你有放假的权利,你有得到劳保福利的权利,当你不满当前待遇时,你可以要求并可以协商,倘若仍不满意,你可以跳槽去给别人打工,甚至条件允许的话你还可以自己创业。请问古希腊人的中庸态度会允许奴隶有这样的自由么?请问什么是奴隶制?如果你认为古希腊的奴隶甚至“可能要比我还开心知足的多”,那么恐怕不是他们知足,而是你不知足。史学界一向都认为古罗马的奴隶制度是古希腊奴隶制度的延续,那么古希腊奴隶制度又能开放到什么地步?

3,恩,这里有点误会,应该是我叙述的顺序问题,确实是先发生的瘟疫。3年的瘟疫使雅典丧失的是1/3的优良部队和大量的人民, 那么她就还有2/3的优良部队和其他部队,以及大量的资金储备。应该说这次瘟疫确实使雅典遭到了打击,但绝不可能是致命的。因为瘟疫发生在公元前430年,持续3年。而在瘟疫刚刚结束的公元前427年,雅典人便采取了一系列攻势,在公元前427年至公元前424年这3年之内先后进攻了叙拉古、希腊西海岸地区和德利于姆。在前421年,安菲波利斯,雅典又遭到惨败,而前415年雅典又派遣200艘战舰远征西西里,结果在前413年海军被击溃,全军覆没,损失掉200艘战舰,海军35000人,陆军4000人及大量物资。从公元前430年发生瘟疫开始至公元前413年,雅典仍能屡败屡战,可见那次瘟疫并未能动摇雅典的根本,何况即便是在屡败屡战,仅在413年就损失战舰200艘、陆海军39000人之后,雅典便又在公元前405年装备了180艘战舰。因此我说,不能赞同你认为雅典不是被伯罗奔尼撒同盟打败而是败给了瘟疫的观点。


怒天不由我,恨己未克之
何处淬吴钩?一片城荒枕碧流。曾是当年龙战地,飕飕。塞草霜风满地秋。
霸业等闲休,跃马横戈总白头。莫把韶华轻换了,封侯。多少英雄只废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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