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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宁户外案”的一点想法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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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2: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宁户外案”后,和法律界的几个朋友交流了一下,以为:全案的关键在于是否非法盈利?如果确定为非法盈利行为,主要责任人则在劫难逃。(只是不明白,收了60元钱,把往返车费一除,还有多少利可盈?)

    对于“所有参加活动的人都要承担经济责任”,以为:法官混淆了“义务”的概念。“义务”有两种,一种是法定义务。如: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打起仗来,招你当兵你不去,是要坐牢的哟。另一种是道德义务。如:见义勇为的义务。(没有见义勇为的人是不是要罚款呢?)这种义务只负道德上的责任,不负法律责任。(判决书也承认,同行人不是警察、消防员、救护员等特定职业人员。)何况,大家都进行了积极的抢救。已经尽到了道德上的责任。

    类推一下,一起参加旅游团。团中一个人出了意外,是不是大家都要赔钱?

    我国的现行法律就是这样,漏洞还很多。慢慢来吧!

    好啦,法律问题让法学家们去探讨吧!对我们的徒步、纵山、露营、休闲游等活动,有几点建议:

    一、这些活动是给大家带来快乐与健康的活动。它的目的是好的,和法律的本质是一致的。相信以后会有一个法律来保障、规范着一活动。

    二、客观地说,这些活动的“召集人”实实在在的是在尽义务!付出了劳动,方便了大家。为了避免用词不恰当,可能会带来的麻烦。建议更名为“义务服务人”。这个名字更能说明“召集人”的真实性质。

    三、大家跟帖参加活动,完全是自愿(我在以前的帖中说过这个观点)。所以,发帖人在帖中尽可说明活动情况,回避开召集、组织等词。愿意来的,就结伴同行。人多时,再安排几个“义务服务人员”。大家都是义务哟!

    在此,我们更应该感谢每一位发帖人(召集人)。是他们创造了让大家一起健康、开心、快乐的机会。

    值得高兴得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的活动是健康的。参加活动的人都有较高的素质。在活动中,大家互相帮助、互相关心,体现了人性中美好的一面。希望,不要让“南宁户外案”,这个暂时还没有定论的案件,影响了大家的兴致,把一个健康的活动扼杀在摇篮中。

    让不愉快远离我们!

    我们徒步、我们纵山,我们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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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2: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

支持“义务人员”,不要“义务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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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4 12: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胖胖:

沙发!

支持“义务人员”,不要“义务服务人”。

  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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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2: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给你发消息时,忽然发现:

“义务人员”改为“热心人员”可能更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快乐的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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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2: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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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2: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

今天“热心人员”是XXX,

“热心助理”是YYY;

 

快乐的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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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2: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建议转贴到居委会。

高管这么重视?

刚一发贴就被发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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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2: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寒山大哥的热心!

 

海鸥飞在蓝蓝海上 不怕狂风巨浪 挥着翅膀看着前方 不会迷失方向 飞的越高看的越远 它在找寻理想 我愿像海鸥一样 那么勇敢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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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4 13: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胖胖:

刚刚给你发消息时,忽然发现:

“义务人员”改为“热心人员”可能更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热心”只是个形容词。对人的法律行为的限制不够准确。我们不是立法机关。所以,我们说的义务就是道德上的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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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3: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寒山:
看不懂胖胖:

沙发!

支持“义务人员”,不要“义务服务人”。

  更准确!

支持!!!

享受人生,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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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3: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胖胖:

沙发!

支持“义务人员”,不要“义务服务人”。

就叫“义务员”更顺口。

喜欢在路上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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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4: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义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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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4: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胖胖:

沙发!

支持“义务人员”,不要“义务服务人”。

说的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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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4: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手把秧禾插心田 低头便见水中天 顺其自然方成稻 退步原来是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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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4: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曾经提出叫“晃晃”,这样,不知道大家是不是也都会反对!
继续讨论,道理越辩越明!

晃晃不行,再推荐几个户外曾经用过的词:

1,义工

2,协作

3,向导

4,背夫

5,联系人

6,提提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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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4: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杈子:

我曾经提出叫“晃晃”,这样,不知道大家是不是也都会反对!
继续讨论,道理越辩越明!

晃晃不行,再推荐几个户外曾经用过的词:

1,义工               不错

2,协作               凑合

3,向导               不同意,带错要负责的

4,背夫               不懂

5,联系人            不合适

6,提提                提嘛?

7,……

 红色字体是我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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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5: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义务人员".

建议征求一下大伙的意见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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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5: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义工更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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