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户外案”后,和法律界的几个朋友交流了一下,以为:全案的关键在于是否非法盈利?如果确定为非法盈利行为,主要责任人则在劫难逃。(只是不明白,收了60元钱,把往返车费一除,还有多少利可盈?) 对于“所有参加活动的人都要承担经济责任”,以为:法官混淆了“义务”的概念。“义务”有两种,一种是法定义务。如: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打起仗来,招你当兵你不去,是要坐牢的哟。另一种是道德义务。如:见义勇为的义务。(没有见义勇为的人是不是要罚款呢?)这种义务只负道德上的责任,不负法律责任。(判决书也承认,同行人不是警察、消防员、救护员等特定职业人员。)何况,大家都进行了积极的抢救。已经尽到了道德上的责任。 类推一下,一起参加旅游团。团中一个人出了意外,是不是大家都要赔钱? 我国的现行法律就是这样,漏洞还很多。慢慢来吧! 好啦,法律问题让法学家们去探讨吧!对我们的徒步、纵山、露营、休闲游等活动,有几点建议: 一、这些活动是给大家带来快乐与健康的活动。它的目的是好的,和法律的本质是一致的。相信以后会有一个法律来保障、规范着一活动。 二、客观地说,这些活动的“召集人”实实在在的是在尽义务!付出了劳动,方便了大家。为了避免用词不恰当,可能会带来的麻烦。建议更名为“义务服务人”。这个名字更能说明“召集人”的真实性质。 三、大家跟帖参加活动,完全是自愿(我在以前的帖中说过这个观点)。所以,发帖人在帖中尽可说明活动情况,回避开召集、组织等词。愿意来的,就结伴同行。人多时,再安排几个“义务服务人员”。大家都是义务哟! 在此,我们更应该感谢每一位发帖人(召集人)。是他们创造了让大家一起健康、开心、快乐的机会。 值得高兴得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的活动是健康的。参加活动的人都有较高的素质。在活动中,大家互相帮助、互相关心,体现了人性中美好的一面。希望,不要让“南宁户外案”,这个暂时还没有定论的案件,影响了大家的兴致,把一个健康的活动扼杀在摇篮中。 让不愉快远离我们! 我们徒步、我们纵山,我们快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