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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生存共同体与责任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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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00: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4.生存共同体

南宁79事件,其他队员也被判定承担责任,这与户外界普遍的“责任自担”规则相抵触。
现在,先让我们跳出户外圈,看看其他事件:

79判决后不久,央视“经济与法”正好播出了一起普通安全事故,可以供大家对比:
ABCD四朋友在饭馆打牌至深夜,饭馆打烊后门被反锁,A试图借电线从二楼脱离,不慎跌下,头触地死亡。A妻将BCD及饭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BCD作了无过错辩护:
    B对A的行为作了劝解,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C对A的行为作了反对,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D也反对,并且不知道A的具体行为,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饭馆老板认为,他们打牌至深夜,已超过了饭馆的服务范围,并对A的行为毫不知情,自认为自身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A、BCD、饭馆,按4:4:2比例承担责任。
法律专家解读,此判决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他们四人是“生存共同体”,有相互关照、帮助的义务。
遭遇危险时,不但不是“责任自负”,甚至自认为已尽到义务,但不够得力,也仍然“有罪”!
被暂时关在一间小房子里尚且如此,在环境恶劣的户外,同行的队友们,又岂能只求自己苟安,不对队友承担责任?

“树在。山在。大地在。岁月在。我在。你还要怎样更好的世界?”
[url=http://blog.sina.com.cn/liulisisuo8]http://blog.sina.com.cn/liulisisuo8[/url](在路上摄影群:43505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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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12: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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