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中央二台的法律节目报道,在广西一次网友的自助游活动中,因为在河床边扎营,夜晚遇到涨水,山洪将一个叫“手手”的驴友卷走最终导致死亡,其余11名驴友自救成功。 但后来“手手”家人在法律人士的帮助下发起了诉讼申请,要求同行的11名旅友赔偿“手手”的死亡责任。 最后法院的判决是: 活动发起人、手手自己、其他10名活动参加者按照 6:2.5:1.5的比例负担赔偿责任,活动发起人大概要赔偿十几万,其他10个人合计赔偿4万多。 到底发贴人(即活动发起人)和其他驴友应该不应该负担责任呢?电视里大概是这样做的法律解释的:发贴人(即活动发起人)由于制定了时间、计划、线路、收集资金等,因而在具有组织者的性质特征,所以要对活动产生的事故负主要责任;其他10个人完成了自救的义务,但鉴于自然条件不允许未能完成他救义务,但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因为疏于防范才会导致最终的事故,因此只用负担很小的责任;“手手”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较大责任。 电视报道还说,目前很多这种自助邀友的活动,都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约定,活动参与人应该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活动的发起人不对参与人的安全事故负责。但是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事故的发生是不能预见的,所以活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都应该保持高度的注意和防范,如果签定这种约定会降低组织者对安全的注意度,因此是不合理的,也是无效的。 看了这么多,不知道大家有何感触呢? 我想说的是,一来大家出去玩一定要注意安全,二来活动的发起人在活动过程中还是要尽到组织的义务。 不过还是好怕怕,之前也以为是责任自担,看来大家发起活动前也要仔细端量端量了,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