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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银监会要求各银行核销借款人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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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22: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减轻四川汶川等地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债务负担,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创造有利条件,银监会已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发出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通知明确,在核销贷款过程中,银行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同时银行也要及时足额提取有关损失准备。

通知还要求,在核销呆账工作中,银行要坚持账销案存和对外保密等原则,结合救灾和重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好已核销呆账的管理工作,把贷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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