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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不幸遇难父母状告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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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4: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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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驴友不幸遇难父母状告组织者

  户外登山爱好者参加网上召集的集体登山活动,在行进中该“驴友”擅自脱离队伍徒手攀爬悬崖,不慎坠崖身亡。事发后,死者父母将活动组织者告上法庭,索赔49万余元。

  2014年11月,小王在网上发布帖子,告知其将于近期组织户外徒步运动,该帖子对活动的性质、活动人员、时间安排、装备要求、活动须知、注意事项、风险提示、保险购买等进行了详细的告知。

  同年11月10日,小李报名参与该活动,但并未购买保险。活动当日,小王共组织50名户外徒步旅行爱好者参加活动。在出发的途中,小王再次强调了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13时许,当队伍走到一处悬崖边的小路时,小李脱离队伍,独自攀爬溪谷的悬崖,后因崖壁湿滑而摔落,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小李的父母将小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小王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9万余元。小王辩称,小李对其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不存在过错,应由小李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活动应认定为自助式户外活动,不同于旅游机构组织的活动。此种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且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所明知,应当认定参加者自觉承担风险。小李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在没有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徒手攀爬潮湿的山崖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但他却擅自为之,其对事故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王在网贴中已将活动须知、注意事项、风险提示、保险购买等进行了详细的告知,应当认定小王作为组织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小李擅自脱离队伍徒手攀爬潮湿的山崖,对事故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http://news.163.com/16/0304/14/BHAO1L6O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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