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上诉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应查清以下几点: 一、招集者关于收取的人均60元钱的性质。说法1,此钱属活动经费,在AA制范畴里,准备多退少补的。这里面又有一个小问题就是有人指出事后对这60元钱的财务核算没有一个明确结果(此说中有的说招集人的这些钱也因洪水的突击与自己的财物一起冲走损失掉了,所以无法最终核算退补)。说法2,招集人收取这些钱属商业性质的带营利性收费。这二种说法从网上现在材料上都没有明确说明,所以我们也无法推断定性,如果上诉,这点是本案要作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关键和根本。 二、关于招集人没有尽到事先预见扎营点危险性的责任问题。说法1,说那地方根本无扎营的地方,所以才选择在河床上扎营。说法2,有人先前提醒过小心山洪,可招集者没有重视。说法3,作为招集人根本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素质。对于说法1如果没有扎营条件就不能就近扎营,此脱辞说服力不强,所以这也是今后户外活动的一大警示和教训。说法2、3我个人看此招集者者有此问题存在。所以在这点上作为招集者是有责任的。 三、关于户外活动中的发生意外后本案涉及人员没有做到救助义务的问题。说法1,为何同去13人,只死亡她1人,其他人眼看着她被冲走而没采取措施进行救助才至使她死亡(此说法被与受害者同帐的那位女伴否定,她称当时根本无法施救)。说法2,当时洪水冲下来,就只有几秒钟的时间,大家想救都救不了。说法3,作为户外活动中提出的AA制不仅仅只是费用的AA,它的范畴应该更大,还有责任风险的AA。说法4,受害者自已应属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但她本人的自救常低,遇事后自救能力太差也至使其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关于这点,我个人偏重于说法2、3.4,因为户外此类现象是很有可能发生的,本案当时情况很有可能,别说几秒钟内无法施救,就是时间多点,其他人是不是都能自保呢?如果自己都无法自保如何救助他人?另外及便施救在当时情况下,其结果谁也无法预料,可能施救失败,可能没有施救条件,还有可能施救不成反搭一命。我想本案涉及人员都是有想救她的主观意愿的,只是当时无能为力罢了。 四、关于本案中责任分担比例的分配问题。说法1,对招集者承担的经济赔偿太高,对于招集者不公。说法2,再多的钱都无法补偿受害者家属的痛苦,必尽一条人命。说法3,死者是有行为责任能力的人,户外的风险大,她即选择了此活动就应该承担此活动产生的风险。说法4,即事先提出AA制,那么风险责任也应AA,本案对于招集者所承担的比例则过高。因关于户外活动目前无任何法律条文规定,所以我个人在此不发表意见,关注上诉后的最后判决. 五、关于此案判决对今后户外活动的影响。说法1,此案说明户外活动对招集者的专业素质要求要高,不是人人或有过几次户外经验就都能当领队的。说法2,以后谁还敢当招集人或领队?说法3,以此类推是不是一切同行中发生的意外,同行者都难免责任呢?这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也是大家包括我本人对此案判决的疑惑,可见此案对今后户外活动的影响力有多大。 目前,我只想到了这么多.并关注此案最后结果.在此只能说作为本案大家关注的招集者及涉及人员,希望站在户外活动的特殊性质上,以及客观事实维护自己权益,同时也应当主动承担应承担的道义及合法的责任. 另外,对于户外活动的特殊性,及其风险性,我国现有的保险业在此方面还是一个残缺,此问题是业内人士及户外爱好者应关注和促进的问题! [此帖子已被 咖啡水仙 在 2006-11-30 19:54:37 编辑过] [此帖子已被 咖啡水仙 在 2006-11-30 20:04:53 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