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责任项目 | 保险金额 | 交通意外伤害 | 民航飞机 | 人民币 肆拾万元整 ¥ 400,000.00 | 轨道交通工具 / 轮船 | 人民币 贰拾万元整 ¥ 200,000.00 | 营运汽车 | 人民币 拾万元整 ¥ 100,000.00 | 自驾车 | 人民币 伍万元整 ¥ 50,000.00 | 非交通意外伤害 | 人民币 伍万元整 ¥ 50,000.00 | 意外伤害医疗 | 人民币 捌千元整 ¥ 8,000.00 | 保险期限 | 保险期限:一年 | 保险费 | 人民币 壹百元整 ¥ 100.00 |
1、投保前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 2、投保人应据实填写投保信息,否则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16-60 周岁; 4、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为我公司职业代码表中的一至四类职业; 5、同一保险期间,每一被保险人只能购买二份保险计划; 6、如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如被保险人未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7、您的保单生效时间为注册日的次日零时; 8、本计划一经注册,不提供保单变更等其他保全项目服务,您在确认前务必仔细核对保险卡号码,您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信息; 9、保险卡和网络注册必须同时具备方在事故发生之后申请理赔; 10、理赔服务: (1)保险事故通知 如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请务必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五日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须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及承担由于无法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而导致的后果,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2)索赔实效 受益人对长城保险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能够行使索赔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3)理赔所需材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 被保险人本人注册的保险卡 •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 被保险人本人注册的保险卡 •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申请: • 被保险人本人注册的保险卡 •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鉴定书 •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 被保险人本人注册的保险卡 •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 、保险责任 (1)交通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轨道交通工具 ( 包括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 ) 、轮船、汽车或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种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乘以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详见《长城安顺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非交通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交通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乘以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详见《长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和《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4)非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不重复赔付。 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的任何既往症、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7)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9)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1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6)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3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若由于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4 、保险金的申请 (1)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 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鉴定书 •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天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5 、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 比例 | 第 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 100% | 第 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 75% | 第 三 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 50% | 第 四 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 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 五 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1 )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 | 20%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 七 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 13 )丧失的 | 10%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 、 1000 、 2000 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 1/2 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6 、 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Ⅲ度烧伤部位 | 占体表皮肤面积 % | 给付比例 | 头颈部 | 足 2% 但少于 5% | 50% | 足 5% 但少于 8% | 75% | 不少于 8% | 100% | 躯干及四肢 | 足 10% 但少于 15% | 50% | 足 15% 但少于 20% | 75% | 不少于 20% | 100% |
7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受益人】如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如被保险人未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自驾车】驾驶或乘坐非商业营运的供驾乘人员自己使用的客车、轿车 ( 不包括客货两用车 )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既往症】是指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且其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 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医师已有明确诊断,但未开始治疗; (2) 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医师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3) 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医师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4) 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发生,未经医师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的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详情请拨打13297013208青山:陈鹏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