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制户外运动意外事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研讨会会后汇报(欢迎讨论) [精华] 昨天去听课,汇报一下。
所谓论坛或讨论会,最后的结果总是没有确实的结果,公只说公的理,婆也说婆的理,但不会有一个裁决机构来判决哪一方才是正确的,就算有,真上了法庭,法官也未必会同意这个判决书。
但是其中不乏有些可以让大家思考的论点和或以落实到实处的经验。
对于我来说,比较新鲜的论点(只代表发言者的想法,不代表本人的意见):
1. 登协发言人:什么叫AA制户外活动:不仅仅是咱们普通所理解的费用AA,而应该包括能力相当,责任对等,意思是除了金钱之外,所有结伴出行的伙伴之间的互相帮助的能力以及义务应该是平均的。而现在我们的领队召集制里,很明显除了费用AA外,其余方面做不到AA,领队及协作肯定要负起更多一点的照顾义务。所以由此得出,初涉户外的人是不适宜参加真正的AA制户外活动的,因为他除了钱,可能什么都没有。
在下认为:这只是倾向于支持俱乐部形式户外运动的一种理解吧。基本上在我们的活动中,领队往往也愿意付出自己的劳动,去做多一些事。不过,强调一下AA制活动中的能力均衡,也确实可以对某些把AA制活动当廉价旅行团的同志们的思想意识起一定的引导作用。
2. 某个海龟派律师的发言:在德国的法律中,有这么一条说明,人在群体中会疏于谨慎,与个人独处时不一样。因此对于群体活动的召集人的谨慎义务应该加倍。
我的理解:我们经常会说,每个人都是成年人,自己应该有判断力,不能把结果赖于他人。但是从此条法律说明上来看,完全这么想,其实是不对的。人在群体活动中,通常会主观认为领队或召集者有更加谨慎的义务,那么个人就会比独处的时候放松一些,这是人之常性吧。所以领队的谨慎义务跟普通参加者是不对等的。
3.判断是否失职,有一个比较说得过去的原则,那就是:如果换了其他十个领队,大多数都会作出的判断就是正常的合情合理的判断,你没做到这一点,你就是失职。这也就要求了我们的领队需要有经验和常识,需要不断地学习,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做事。举例说明:如果预知有断崖,那么你必须得带绳子前往;如果扎营,必须得选择适当的营地,最好派人守夜。这些常理如果没做到,有可能分分钟成为被告。你做到了,你就没有过失。
4.任何合同里的免责条例,不管是网上确认的,或者是每个参预者亲笔签名,按手印的,在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时候,所有免责条例都无效!这个责任最后要根据过失与否来判决。所以,领队的加倍谨慎责任就做到位,如果你没有过失,就判不到你头上来。判断侵权的关键是两点:有没有过失,违不违法。
二、可以落实到实处的,对户外召集有益的一些措施:
讨论了那么多,如果一点有效的想法都没有,那可真是失败。与会者也提了不少建议,但很多是不具有实际操作可能性的。我想来想去,也就三条,咱们也许可以做到:
1. 出于谨慎原则,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去预知活动的风险,宁大勿小。而且必须尽可能地提醒和告知参加者。
2. 如果出了事故,在自身也处于危险状况时,不采取救助措施,还说得过去。在自身安全后,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不管你的救助是否有效,你都得去救。当然,不是盲目而无视自己的能力去救。这一条,我相信大部份的人都会这样去做。主要是提醒一下大家,不要慌了神,或者因为害怕,就坐着不动了,这样,人家会告你的!
3. 尽可能地要求参加者购买意外保险。也许买了保险者出了任何问题,他同样会告你,但是保险的赔付还是可以转嫁一定程度上的风险。可惜户外活动中没有领队第三保,如果可以象汽车保险中的有第三者责任保的话,那就完美了……
随想
顺便再聊聊会场中的趣事:律师很有趣,有的说话如猪栏倒豆,结结巴巴,语无伦次,但其实知识渊博;也有的是貌似潇洒,扬扬洒洒,无视时间规定,说了半天,还说不到重点,赫赫。听听这个人的意见,嗯,很有道理;再听听那个人的意见,咦,完全相反,更有道理……律师们打起官司来,应该也是如此吧,形态各异,搅乱思维,牵着你的脑袋四处跑…..
最后,律协主席那一看就是领导人物,他的发言是具有煽动性的,也许与法律的严谨无关,但可以忽悠得人热血沸腾,敬仰,敬仰!不过,他提出让律师协会做一个相关的指引出来,我倒觉得未必真正会实施,因为这个指引,也有可能最后是要负责的。
总之,这样的论坛是新时代的产物,这是一个宣传、拓展、出位的时代。深圳律协确实走在中国律协的前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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