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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体温计

户外活动有法律保障了!评武汉法院判决召集人及同行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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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会员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07-3-22 11: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扎西德勒:
雪山:
子弹头:

体温计:
        呵呵,武汉一法院判决一个不负责任的召集人赔偿受伤者7万多元医药费,此人惘顾风险,搞滑翔这种高风险活动连保险也不买,别人摔伤了却想逃脱责任,真是户外败类。可看了一些人的讨论,感觉很失望,本来的一件大好事,却被曲解,中国人普遍缺乏集体精神,互助精神,团结精神,合作精神,关爱精神,户外活动应该是培养这些精神的最佳方式,大家一起出来活动,当然要人人负责,特别是“头”,现在的法律维护这种精神,是现代社会的进步,现在自助活动越来越没有人气,与很多组织者和同行者自私自利,态度冷漠是有关的,希望在新的起点上,我们的活动少些铜臭的俗气,多些友爱的气息

我们就等着楼主组织几次户外活动<长线>,来说明问题了!!!

 大力支持.用事实说话.站着说话腰痛不?

强烈支持   楼猪人呢     情人节扎营和户外是两码事情

儿子出生了 小名叫啤酒哦 可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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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 23: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理智。

        户外活动本来就要有法律保障,即使是自发的,各人在法律关系也应该是清白的。如果,像现在这样,由于法律的不健全而模棱两可是危险。那种出来玩就要自负其责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

“树在。山在。大地在。岁月在。我在。你还要怎样更好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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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00: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4.任何合同里的免责条例,不管是网上确认的,或者是每个参预者亲笔签名,按手印的,在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时候,所有免责条例都无效!这个责任最后要根据过失与否来判决。所以,领队的加倍谨慎责任就做到位,如果你没有过失,就判不到你头上来。判断侵权的关键是两点:有没有过失,违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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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00: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AA制户外运动意外事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研讨会会后汇报(欢迎讨论) [精华]

昨天去听课,汇报一下。

所谓论坛或讨论会,最后的结果总是没有确实的结果,公只说公的理,婆也说婆的理,但不会有一个裁决机构来判决哪一方才是正确的,就算有,真上了法庭,法官也未必会同意这个判决书。

但是其中不乏有些可以让大家思考的论点和或以落实到实处的经验。

对于我来说,比较新鲜的论点(只代表发言者的想法,不代表本人的意见):

1.  登协发言人:什么叫AA制户外活动:不仅仅是咱们普通所理解的费用AA,而应该包括能力相当,责任对等,意思是除了金钱之外,所有结伴出行的伙伴之间的互相帮助的能力以及义务应该是平均的。而现在我们的领队召集制里,很明显除了费用AA外,其余方面做不到AA,领队及协作肯定要负起更多一点的照顾义务。所以由此得出,初涉户外的人是不适宜参加真正的AA制户外活动的,因为他除了钱,可能什么都没有。

在下认为:这只是倾向于支持俱乐部形式户外运动的一种理解吧。基本上在我们的活动中,领队往往也愿意付出自己的劳动,去做多一些事。不过,强调一下AA制活动中的能力均衡,也确实可以对某些把AA制活动当廉价旅行团的同志们的思想意识起一定的引导作用。

2.  某个海龟派律师的发言:在德国的法律中,有这么一条说明,人在群体中会疏于谨慎,与个人独处时不一样。因此对于群体活动的召集人的谨慎义务应该加倍。

我的理解:我们经常会说,每个人都是成年人,自己应该有判断力,不能把结果赖于他人。但是从此条法律说明上来看,完全这么想,其实是不对的。人在群体活动中,通常会主观认为领队或召集者有更加谨慎的义务,那么个人就会比独处的时候放松一些,这是人之常性吧。所以领队的谨慎义务跟普通参加者是不对等的。

3.判断是否失职,有一个比较说得过去的原则,那就是:如果换了其他十个领队,大多数都会作出的判断就是正常的合情合理的判断,你没做到这一点,你就是失职。这也就要求了我们的领队需要有经验和常识,需要不断地学习,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做事。举例说明:如果预知有断崖,那么你必须得带绳子前往;如果扎营,必须得选择适当的营地,最好派人守夜。这些常理如果没做到,有可能分分钟成为被告。你做到了,你就没有过失。

4.任何合同里的免责条例,不管是网上确认的,或者是每个参预者亲笔签名,按手印的,在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时候,所有免责条例都无效!这个责任最后要根据过失与否来判决。所以,领队的加倍谨慎责任就做到位,如果你没有过失,就判不到你头上来。判断侵权的关键是两点:有没有过失,违不违法。

二、可以落实到实处的,对户外召集有益的一些措施:

讨论了那么多,如果一点有效的想法都没有,那可真是失败。与会者也提了不少建议,但很多是不具有实际操作可能性的。我想来想去,也就三条,咱们也许可以做到:

1.  出于谨慎原则,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去预知活动的风险,宁大勿小。而且必须尽可能地提醒和告知参加者。

2.  如果出了事故,在自身也处于危险状况时,不采取救助措施,还说得过去。在自身安全后,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不管你的救助是否有效,你都得去救。当然,不是盲目而无视自己的能力去救。这一条,我相信大部份的人都会这样去做。主要是提醒一下大家,不要慌了神,或者因为害怕,就坐着不动了,这样,人家会告你的!

3.  尽可能地要求参加者购买意外保险。也许买了保险者出了任何问题,他同样会告你,但是保险的赔付还是可以转嫁一定程度上的风险。可惜户外活动中没有领队第三保,如果可以象汽车保险中的有第三者责任保的话,那就完美了……

随想

顺便再聊聊会场中的趣事:律师很有趣,有的说话如猪栏倒豆,结结巴巴,语无伦次,但其实知识渊博;也有的是貌似潇洒,扬扬洒洒,无视时间规定,说了半天,还说不到重点,赫赫。听听这个人的意见,嗯,很有道理;再听听那个人的意见,咦,完全相反,更有道理……律师们打起官司来,应该也是如此吧,形态各异,搅乱思维,牵着你的脑袋四处跑…..

最后,律协主席那一看就是领导人物,他的发言是具有煽动性的,也许与法律的严谨无关,但可以忽悠得人热血沸腾,敬仰,敬仰!不过,他提出让律师协会做一个相关的指引出来,我倒觉得未必真正会实施,因为这个指引,也有可能最后是要负责的。

总之,这样的论坛是新时代的产物,这是一个宣传、拓展、出位的时代。深圳律协确实走在中国律协的前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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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4 14: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复杂啊,那以后谁还敢组织活动呢?
人道 博爱 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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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8 23: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不要动不动就拿“中国人”来说事情,你是不是“中国人”,帽子不要整太大了,合着只有中国人才这么做么?

有些现象国外没有只是他们走在前面,法律健全点而已,不要出一点事情就开始说“那些中国人……”

我比较赞同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再者,有问题出现不要紧,怎么解决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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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8 23: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方丈:

在没有受到其他人伤害的情况下,在户外发生意外,不敢自己承担的话就不要去连累!

自己的事情自己负责,只要不是别人故意隐瞒或欺骗,出了事情大多是自己的责任,法院这样评判肯定会大家好多领队的热情,个人觉得欠妥,长此以往户外活动怕是越来越少了。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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