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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纬

讨论帖:自助游一人出事,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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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3: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团购保险都可以找人了呀

那购火车票找谁呀,哈哈

用我的想法营造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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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8: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星光灿烂猪八戒:

参加户外活动,最好每人购买保险!

是的 最好的办法就是买保险
单车在路上群16229379 川藏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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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6 19: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哪个保险真正可以保户外探险意外伤害的,不信可以仔细看看那些保险的详细条款!

多数都明确注明,参加户外探险等高危活动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去想去的地方,过想过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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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7 17: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世道啊,组织个活动还有这多事,看来这类平台也不好玩了,

欢迎光临[URL=http://www.255555.com/]爱我白领公社[/URL]:
白领的生活、学习、休闲空间!
QQ:12463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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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12: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出去玩的都是成年人,都是有独立思维能力的人,既然是自愿参加,费用AA,就没有谁负责谁的责任,照顾同伴的安全是义务,不是责任,如果发生意外,就应该自己负责。

不是很清楚为什么同行的人就应该负连带责任,谁还乐意谁还敢随便组织大家户外欢乐呀?

不过有同行人个人安全保险值就提高了哟

还是矛盾!

开心工作,愉快生活,这就是享受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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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17: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大了,以后活动就更少了啊!!!!!!只有走江滩了.......
http://blog.sina.com.cn/KALAXIONG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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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2 13: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选择一个人出行

不去向他人负责

也不给同行造成责任

在路上
你不认识我
我也不认识你
相逢一笑
并肩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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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7 21: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星光灿烂猪八戒:

参加户外活动,最好每人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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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19: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好麻烦啊

那还有几个人愿意组织活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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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00: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色花儿雨:

能出去玩的都是成年人,都是有独立思维能力的人,既然是自愿参加,费用AA,就没有谁负责谁的责任,照顾同伴的安全是义务,不是责任,如果发生意外,就应该自己负责。

不是很清楚为什么同行的人就应该负连带责任,谁还乐意谁还敢随便组织大家户外欢乐呀?

不过有同行人个人安全保险值就提高了哟

还是矛盾!

案例一

    2004年1月29日晚,在广东梅州市大埔县某酒吧内,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被酒吧经营者刘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休息。次日上午,刘某试图叫醒赖某,未见反映,遂拨打“120”叫来了救护车。赖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已经死亡。大埔县公安局的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排除暴力致死。”赖某的家属随即向大埔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劝酒者与酒吧老板赔偿人民币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赖某明知喝多了酒会造成呕吐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仍过量饮酒,应负主要责任;刘某作为酒吧经营者,不但不劝阻赖某饮酒反而与其对饮,赖某醉酒后,刘某既不将其送医院医治,亦不通知家属,且酒吧不属于旅店还让赖某留宿,应负一定责任;郑某、张某在饮酒过程中,与赖某相互敬酒,对赖某喝酒致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据此判决:刘某、张某、郑某分别赔偿赖某家属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六千六百元、四千四百元。

    案例二

    2005年5月13日上午10时,袁某请张某吃饭,邀请马某、王某作陪。11时23分,王某中途离席,袁某同事吴某赶到,参与喝酒。4人喝至下午1时许,马某和吴某有事离开,袁某、张某又到另一桌与3名年轻人喝酒。马某、吴某20分钟后返回时,袁某已经喝醉,3人将其送回居住地后各自回家。下午6时30分许,袁某的亲友见袁不省人事,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院诊断,袁某系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袁某的母亲和儿子以4名共饮者过量劝酒,造成袁某酒精中毒死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袁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白酒对其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用,最终因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对自身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4被告明知袁某有高血压,饮酒时却未及时劝阻,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袁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按各自参与饮酒的阶段,分别承担责任;判决张某赔偿16894元、马某赔偿11263元、吴某赔偿5631元、王某赔偿5631元。

“树在。山在。大地在。岁月在。我在。你还要怎样更好的世界?”
[url=http://blog.sina.com.cn/liulisisuo8]http://blog.sina.com.cn/liulisisuo8[/url](在路上摄影群:43505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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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00: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4.生存共同体

南宁79事件,其他队员也被判定承担责任,这与户外界普遍的“责任自担”规则相抵触。
现在,先让我们跳出户外圈,看看其他事件:

79判决后不久,央视“经济与法”正好播出了一起普通安全事故,可以供大家对比:
ABCD四朋友在饭馆打牌至深夜,饭馆打烊后门被反锁,A试图借电线从二楼脱离,不慎跌下,头触地死亡。A妻将BCD及饭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BCD作了无过错辩护:
    B对A的行为作了劝解,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C对A的行为作了反对,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D也反对,并且不知道A的具体行为,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饭馆老板认为,他们打牌至深夜,已超过了饭馆的服务范围,并对A的行为毫不知情,自认为自身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A、BCD、饭馆,按4:4:2比例承担责任。
法律专家解读,此判决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他们四人是“生存共同体”,有相互关照、帮助的义务。
遭遇危险时,不但不是“责任自负”,甚至自认为已尽到义务,但不够得力,也仍然“有罪”!
被暂时关在一间小房子里尚且如此,在环境恶劣的户外,同行的队友们,又岂能只求自己苟安,不对队友承担责任?

“树在。山在。大地在。岁月在。我在。你还要怎样更好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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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07: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还是不要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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