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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夏子一案一审判决:夏子父母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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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3: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孙先生夫妇诉被告郝先生、被告张女士、被告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孙先生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7年3月6日,被告郝先生在绿野公司经营的网站发布“3月10日,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一日计划”。次日二原告之女小颖(化名)以网名“夏子”的名义报名参加了上述活动。由于活动当日所租车辆晚点及天气原因,大家协商路线变更为从柏峪经黄草梁到北灵山。当晚22时30分,小颖突然出现虚脱症状,郝先生遂拨打电话报警。次日凌晨1时许小颖昏迷不醒。2007年3月11日中午,小颖被送至门头沟区斋堂医院救治,已死亡。另,绿野公司网站于2007年1月29日发布说明称该网旨在为户外爱好者提供一个交流的、组织和参加活动的平台,领队需具备领队资格,是AA制的活动。

    原告认为,郝先生、张女士的组织行为导致小颖死亡的损害后果,绿野公司盲目鼓励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活动具有主观过错。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是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主体,其特点体现为对活动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能力。本案中,小颖是在攀登灵山的过程中死亡,事发地点属对公众开放的自然风景区,郝先生和张女士虽制定了出行线路,但二人显然均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郝先生和张女士组织此次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小煜至事发时止尚未实际交纳费用,因此二人不承担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郝先生、张女士另在免责声明中对领队的权利、义务做出的说明无法体现活动的发起人已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合同承诺。郝先生、张女士所计划的出行地点属开放性的风景区,对旅游者并无条件限制或禁入情形;根据法医尸检报告显示,小颖符合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排除了人为因素造成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表明小颖在活动早期即已出现体力不支等症状,当晚出现特殊情况后,郝先生及参加活动人员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自助游领队在承担制定出行线路、经费管理、协调成员意见等额外责任后没有从中收获额外利益。小颖作为对其行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免责声明中的风险提示及对户外登山活动的认识做出判断,根据自身状况对活动加以选择。此外,没有证据显示绿野公司与领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直接从活动本身获取经济利益。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未明确表示上诉。

以下是网友评论:

花散竹:和南宁那案子和在一起看,怎么看怎么糊涂!领队有明显过失的,不赔;天灾意外的,赔:这个说“免责有效”,那个说“免责无用”,完全被搅和晕了!!

律师同志们,这是怎么一回事呀!?

蓝筹:

花散竹 wrote:
和南宁那案子和在一起看,怎么看怎么糊涂!领队有明显过失的,不赔;天灾意外的,赔:这个说“免责有效”,那个说“免责无用”,完全被搅和晕了!!

律师同志们,这是怎么一回事呀!?




领队要去北京带队--免责
队员要去广西组队--活着自己爽,死了有人赔

一国两制
大家各得其所

孟子刺秦:  一个已经拿钱,一个还未收费

梦回清河: 户外活动是一项充满危险的活动。

选择参与户外活动的人,我相信都不希望将自己的责任强加给别人来承受。

很希望有人来做正确的户外理念的引导这项工作,更希望大家都来传承。。

 泛沧浪:据说这转贴还是缺少非常重要的内容:
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id=0&post_id=43182090&view=1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自助游区别与其他商业活动的本质在于赋予了参加者更大的主动性,每一名成员均可以自由的表达主观意愿。领队在承担制定出行线路、经费管理、协调成员意见等额外责任后,更重要的是其本身也是参与者之一。参加活动对于本案中的领队而言也是享受户外活动所带来的乐趣,而没有从中收获额外利益。因此,虽然事后表明此次活动计划不够完善、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缺乏准备,但郝XX、张X发起活动本身尚不具备违法性,对造成夏子的死亡无主观过错。
郝XX、张XX虽然对活动的时间、计划线路及成员的选择有决定权,但根据绿野公司网站性质、设定的报名条件及免责声明,浏览者应可识别该活动属于户外运动爱好者的自助出行活动,组织者并非户外运动的专业人员。民事活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夏子作为对其行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免责条款中的风险提示及对户外登山活动的认识做出判断。根据自身体质、经验和身体状况对活动的种类、线路、强度加以选择,并在活动中,依据实际情况和个人感受采取退出或者求助的防范措施。现“夏子父母”以郝XX、张X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今天没事:  我坚持原来的看法。关键点是三个:

活动的合法性,或者没有违法 合法或违法可以是活动本身或过程,也可能是活动的区域

非营利  应避免预收费用,事后或当场AA比较适当。另外要坚持MF的规则,领队一定不能兼财务

免责声明 领队可以打印免责声明,出发前全体签署,不签署则承担车费,劝退

穿旗袍的热带鱼: 夏子这案子法院判的还是公平的,2位领队在这次活动中充当的仅仅是活动的组织者,没有盈利的目的。队员是这次活动的参加者,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在夏子身体出现特殊状况时,领队和其他队员没有采取紧急救济措施时,领队和全体其他队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和道德的谴责。

非洲丛林: 自愿选择,自己参加,自己要对自己负责,一定要量力而行.

工兵pro:  户外成为时髦,纠纷在所难免
千万不能带菜人去艰苦的地方,不然出了事大家都麻烦

autoasm: 看来户外死人大跃进马上就要来了。

户外难免有风险,但是从案例分析来看,起码有50%的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人祸。
不过想想也难免,有些自己都只玩过一次户外的就有胆子带十几个人进山。

上周刚和一个资深领队讨论起灵山这个CASE,灵山事件急救措施失当是重大过失。

一个昏倒的小姑娘,被放倒雪地上,就用一件冲锋衣垫着,别说是病人,就是一健康人这样放着也会冻出毛病!
一干人救人不力还职责山下的医生警察,按我那哥们的话说:你们穿着全身GORE-TEX都没办法,人家穿军大衣大皮鞋的有办法爬上山?

只能告诫大家:
1)如果你是领队,谨慎选择队员;
2)如果你是队员,谨慎选择活动;
3)多看看以前的伤亡案例,大有裨益,有不少以前制造过重大伤亡事故的人,不仅不反省,还带队乐此不疲
4)多学学野外急救知识,必要时候用的上。
5)买保险,能多买就多买

showgood: 补充楼上的,:
不要去不允许去的地方或者明确不开放的区域,在深圳来说就例如七娘山。
不要不买票进入一些景点,否则管理者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以上文字均转自磨房http://www.doyouhike.net/forum/safty/277823,0,0,0.html

[此帖子已被 扎西德勒 在 2008-1-12 13:40:54 编辑过]

今生轮回,只为相逢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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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优酷视平注册名:吉祥如意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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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4: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享受每一天,快活每一天,珍惜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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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9: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宁那案子胜诉是因为法院认定领队有盈利行为,

夏子案子败诉是因为领队不存在盈利行为

万水千山总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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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21: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我听我嫂子也讲过哦,因为事发后她曾经采访报道过,这样的事情发生谁也无法预料哦
孤独一点
在你缺少一切的时节
你就会发现原来还有个自己
走过的路遇见的人不知道会有什么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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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22: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告诫大家:
1)如果你是领队,谨慎选择队员;
2)如果你是队员,谨慎选择活动;
3)多看看以前的伤亡案例,大有裨益,有不少以前制造过重大伤亡事故的人,不仅不反省,还带队乐此不疲
4)多学学野外急救知识,必要时候用的上。
5)买保险,能多买就多买

都是成年人了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一个登山者的理想境界:理性,内省,坚韧,关注,任俯仰,知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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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09: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爵士冰:

只能告诫大家:
1)如果你是领队,谨慎选择队员;
2)如果你是队员,谨慎选择活动;
3)多看看以前的伤亡案例,大有裨益,有不少以前制造过重大伤亡事故的人,不仅不反省,还带队乐此不疲
4)多学学野外急救知识,必要时候用的上。
5)买保险,能多买就多买

都是成年人了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那确实!

凉风有讯,秋月无边。亏我思娇的情绪,好比度日如年。虽然我不是玉树临风,潇洒倜傥,但我有广阔的胸襟加强劲的臂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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