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在路上俱乐部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admin

大家讨论:如何支持“召集人”的热心工作?

[复制链接]

293

主题

4056

回帖

25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250009

荣誉会员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06-11-23 10: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朝天椒:

真是见鬼了,我昨晚被删的帖子大何又说不是他干的。

杈子哥,你说我是不是比你还冤呀

哈哈!人家已经给了删帖理由!你被从疑似马甲到确认为马甲了!要不然你声明哈子,从此以后不再用你那些鬼ID,就用这一个,别个就不会认为你是马甲了唦!

我估计,还不都是那个鬼东西“真烦人”闹得大家昏了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

主题

224

回帖

1万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13252
发表于 2006-11-23 10: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冤枉呀,我就这一个ID,什么马甲呀
讲真话,屡删屡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93

主题

4056

回帖

25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250009

荣誉会员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06-11-23 10: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朝天椒:
冤枉呀,我就这一个ID,什么马甲呀

你就是不喜欢全讲真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

主题

224

回帖

1万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13252
发表于 2006-11-23 10: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真要把真话全讲出来,ID估计就要封了
讲真话,屡删屡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

主题

500

回帖

2万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28948
发表于 2006-11-23 13: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星光灿烂猪八戒:
  活动召集人,除了在网上发免责声明外,另拿出书面的免责声明文字让每个参加活动人员签上自己本人真名认可,只有这样召集人免责才具有法律效力。

感觉这样也不是万全之策.签个合同再公证如何?

良善待人无愧天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87

主题

1万

回帖

26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261958

荣誉管理荣誉会员现任版主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06-11-23 16: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户外法律不健全的今天,户外本身就是个怪胎,没有人出事还好,出了事大家都不好办.
读书写作    游山玩水
博客地址:http://blog.netyoume.cn/u/?id=65602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25

主题

1万

回帖

58万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586246

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06-11-23 17: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桃溪主人:

星光灿烂猪八戒:
  活动召集人,除了在网上发免责声明外,另拿出书面的免责声明文字让每个参加活动人员签上自己本人真名认可,只有这样召集人免责才具有法律效力。

感觉这样也不是万全之策.签个合同再公证如何?

哈哈,桃溪主人真

快乐的在路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74

主题

2680

回帖

17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179961

荣誉管理荣誉会员现任版主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06-11-24 00: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心情:
附了身份证签上自己本人真名的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有效吗?

光有本人的声明是不够的,还要有亲人的签名才成。出了事故,都不是本人来找麻烦,而是他们的亲人。

提倡“安全、环保、健康、快乐、持续”的徒步活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

主题

224

回帖

1万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13252
发表于 2006-11-24 00: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何:

好心情:
附了身份证签上自己本人真名的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有效吗?

光有本人的声明是不够的,还要有亲人的签名才成。出了事故,都不是本人来找麻烦,而是他们的亲人。

大何,你的观点让我思路顿开,人家本人出事已经去了另外一个世界,未必还能来找麻烦?

讲真话,屡删屡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9

主题

1362

回帖

4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41910

荣誉会员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06-11-24 11: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河言之有理!有现实性,可就是不具备操作性。

有民事行为的公民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朋友不必时时想起,有一种思念深藏心底.
爱人不必长相斯守,有一种牵挂萦绕心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354

回帖

2万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20388
发表于 2006-11-24 11: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紫气东来0604:
湖滨:

星光灿烂猪八戒:
  活动召集人,除了在网上发免责声明外,另拿出书面的免责声明文字让每个参加活动人员签上自己本人真名认可,只有这样召集人免责才具有法律效力。
  

同意!!

这样真的可行吗???

就是说撒!!!不过,也只能这样了!目前还冇看到更好的法子!

也许只好多备零钱,一笔一A了!

因公司业绩不好,本人已下岗,现欲开辟第二职业,有意者请来电来函洽谈咨询。本人承接以下业务:搬运,装卸,钳工,焊工,水电工,砸墙,砌墙,油漆,通下水道,代写论文,替小学生开家长会(限5-10岁)有意者狂Q我150827949,价钱好商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57

主题

4153

回帖

1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110655

荣誉会员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06-11-26 13: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朝天椒:
大何:

好心情:
附了身份证签上自己本人真名的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有效吗?

光有本人的声明是不够的,还要有亲人的签名才成。出了事故,都不是本人来找麻烦,而是他们的亲人。

大何,你的观点让我思路顿开,人家本人出事已经去了另外一个世界,未必还能来找麻烦?

顿开茅塞

蓝天---玉叶在路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62

主题

2128

回帖

14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140440

荣誉会员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06-11-26 20: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左也不是 右也不是  到底如何是好?????

一千个郁闷!!!!!


儿子出生了 小名叫啤酒哦 可爱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35

主题

7591

回帖

13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38612

荣誉会员热心会员现任版主荣誉管理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06-11-27 10: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魅力娇驴:

左也不是 右也不是  到底如何是好?????

一千个郁闷!!!!!

你就取中间.路是自已走出来的.在路上没有合同约定.有行为责任的人应该承担行为责任.而无需连带责任.大家不要郁闷该怎么走就怎么走.为什么说南宁市的判决能引出这么多的郁闷就是因为他有错.反则大家都无需郁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93

主题

4056

回帖

25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250009

荣誉会员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06-11-27 15: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山徒步理事会
东湖森林快乐徒步族
武昌江滩徒步沙龙
……

还有以前的admin
这样的估计密码不止一个人晓得的ID发帖子,而发帖子的人又不参加活动,是不是法院就冇得办法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9

主题

924

回帖

5万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56703
发表于 2006-11-27 19: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走自己的路,让法院去判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8

主题

829

回帖

4万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46737
发表于 2006-11-27 22: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星光灿烂猪八戒:
  活动召集人,除了在网上发免责声明外,另拿出书面的免责声明文字让每个参加活动人员签上自己本人真名认可,只有这样召集人免责才具有法律效力。
补;还有家属的书证--------签字,知道风险,同意参加并风险自担.
http://871540632.qzone.qq.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57

主题

4153

回帖

1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110655

荣誉会员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06-11-27 22: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方真正的意思是:只要召集了就有责任,盈不盈利只是责任大小的问题。

要我说这很简单:

以后召集人就不发召集帖了,就发个启示:XXX准备到XXX去徒步(纵山)请大家不要跟随,凡跟随者后果自负.

这样行不行?

蓝天---玉叶在路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www.5zls.com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武汉在路上俱乐部 ( 鄂ICP备11000556号 )

GMT+8, 2025-8-3 03:18 , Processed in 0.105695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