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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dmin

大家讨论:如何支持“召集人”的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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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7 23: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朝天椒:
大何:

好心情:
附了身份证签上自己本人真名的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有效吗?

光有本人的声明是不够的,还要有亲人的签名才成。出了事故,都不是本人来找麻烦,而是他们的亲人。

大何,你的观点让我思路顿开,人家本人出事已经去了另外一个世界,未必还能来找麻烦?

谢谢大何指点迷津

相信自己 你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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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6: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想发言,可以选择这样的帖子唦!
[url=http://www.5zls.org/ShowBBS.asp?menu=5&UserName=charz]我最难跨越的不是路途的遥远,而是某些女人的美。[/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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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10: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巍:

星光灿烂猪八戒:
  活动召集人,除了在网上发免责声明外,另拿出书面的免责声明文字让每个参加活动人员签上自己本人真名认可,只有这样召集人免责才具有法律效力。

小心使得万年船!安全第一!

不是好说清楚的。

http://service.t.sina.com.cn/widget/qmd/1321819915/5225192f/1.png http://weibo.com/yuanshangcaolu/home?wvr=5#!/yuanshangcaolu/home?leftnav=1 QQ/36527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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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22: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黄金周的前两天,也就是9月28日,我看了中央电视2台关于黄金周户外活动的专题宣传片。      

   里面说了两个观点:1.是只要是游客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在合同起、止日间的游览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纠纷问题由旅行社负责;2.因我国对所有自发形成的户外旅游群体出现的的安全、纠纷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出现问题,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上诉到人民法院处理。主持人引用一位资深的法律界人士的话说:凡自由组合或有召集人组合的户外活动(非盈利性),如出现问题,由组织者或参与者共同承担责任和经济补偿责任。

    节目还列举了几个户外活动造成事故而由召集人、参与人赔偿的案例。还强调指出,召集人的事先免责声明都是无效的。

    此事确实很棘手,很麻烦,说不清楚。反正谨慎为上。

[此帖子已被 峻峰 在 2007-11-30 22:43:32 编辑过]

生态要平衡,心态要平和,人态要和谐。
武汉在路上自驾群QQ群:44752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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