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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案二审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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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03: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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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案二审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

 

(原标题: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二审维持原判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新华社厦门5月10日电 记者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做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替跑猝死死者家属方的赔偿诉讼请求。

2016年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比赛中发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吴某钢家属将赛事运营方和转让号码布者李某华告上法庭,要求赛事运营方和李某华连带赔偿吴某钢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

 

一审厦门市海沧区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钢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自身因素导致。虽然赛事运营方对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某华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钢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因此认定,赛事运营方与李某华无须对吴某钢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三人向赛事运营方和李某华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当庭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原告在上诉申请中将原先的索赔金额123万余元更改为55万余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理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赛事运营方就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某华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钢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赛事运营方与李某华无须对吴某钢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方向赛事运营方和李某华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一审判决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案二审维持原判

http://news.163.com/18/0510/15/DHF4O1640001875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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