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条国法讨公道 黎 明 在《义务教育法》颁布15周年的日子,我写下这段文字,为这部大法中极为重要的“第十条”讨公道。 第十条”明确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一项法定义务和重大责任,赋予国民一项重大的权利,它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15年来,似乎没人拿“第十条”当回事。法官没依它判过案,政府没依它下过考核指标,家长没凭它向学校较过真。老百姓甚至不知道自己有这么“实惠”的法定待遇。“乱收费”的学校比比皆是,各种费用“合理”地连年攀升,玩玩文字、发票游戏就使得“免收学费”有名无实。一项经深思熟虑的重大国策,一条为全民及后代带来福祉的法规,在郑重宣告天下后竟被玩了猫腻,对此,我们必须郑重地问一问:“免收学费”的法算不算法?不真执行它是不是违法? 近来有地方政府把家长送上法庭,指控家长不送子女读书,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中国青年报》4月11日载《政府告家长》一文,客观报道、肯定了某乡政府的“政府行为”,并把农民家庭“不送子女读书”的原因归结为“一是读不起,二是读书无益”。该文评论道:“说是读不起,并非危言耸听。在当地很多学校,搭车收费的现象屡禁不止,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令原本并不富裕的农村家庭不堪重负。不乏‘再穷不能穷教育’精神理念的农民面对繁多的学费、杂费,往往舍女保儿……然而,逐年攀升的各种费用,使不少男儿也弃学回家。”由此可以想见,如果“免收学费”和禁止“乱收费”的“政府行为”能落到实处,被告席上就不会有那么多家长。 另外,还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农民家长搬出《义务教育法》“第十条”反告乡政府,法官会不会判政府违法呢?如果不,那么是不是对《义务教育法》“断章取义”?是否只强调公众义务、追究公民责任而对政府这个守法、执法主体不管不问呢? 若严肃认真地检查一下法规落实情况,恐怕会得出“《义务教育法》“第十条”在落实最糟糕、违法最严重之列”的结论。法律所规定的不是理想,不是规划,也不可以商量,各有关方面应该是无理可讲。然而按“惯例”和“常情”,一旦有人质询,各种各样的“理由”是能提出一大堆的。不过,这些“理由”应依法面对法庭和立法机构申诉而不应拿来对公众做宣传文章,因为“第十条”是民权,公众不可能是这条法规的执行者和违法者。 想必在各种“理由”中,提出“国情”、“地情”等“客观条件”是难免的。但是不要忘记,“第十条”的提出并非未考虑15年前的客观条件。再则,如今我们客观条件再差,也不会比许多几十年前就“免收学费”实行义务教育的国家的当时条件更差。 着“重视教育”的千呼万唤,伴着“以法治国”的舆论高涨,“国家”和“法治”在义务教育中的要紧处“缺位”让人可不思议。这个巨大的反差,给我们带来耻辱与困惑。“第十条”的遭遇是“有法不依”和“说了不算”的典型,是一个惨痛的教训。我们不能不说,不能忍看法治理念和教育信心崩于前而无动于衷。按理说,没有谁的任何语言比法律的语言更权威,出面主持公道的应该是法律,然而我们毕竟须正视现实:当公正的法律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时候,它需要公民的良心和理性来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