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大白的一个在武汉晨报工作的朋友告诉我,最近有一位女孩子向他们咨询关于模特自身的一些法律权益,具体情况如下.(因为是热线法律咨询,在这里并不能提供当事人的任何信息)我只了解到对方说摄影师是某摄影网的斑竹,但具体的信息当事人并没有提供,我也不能保证她说的信息全部属实,只是在这里给大家一个参考,请各位以后在拍摄过程中多多注意这个事情,以免引起任何民事纠纷.
武汉晨报: 近日在工作中遇到一个做过摄影模特的漂亮女孩,她向我们咨询,一位摄影爱好者找她做摄影模特,拍出了不少优秀的作品。但她已经向摄影者说明,不希望照片没有经过同意,就公布于众。可该摄影爱好者偏偏在没有征得她的同意,将载有她的肖像的摄影作品发表在著名的摄影网站上。对此,她是否能追究摄影者的民事责任?
律师对此法律问题的解答如下:此行为是否侵犯模特的肖像权,要看作品所有人是否将载有模特肖像的作品用于营利,如果用于非营利,却不构成侵犯肖橡权的行为。但是本案中,模特已经明确告之作品不能公之于众,对此摄影者涉嫌侵犯模特的隐私权。 对于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在此我也谈谈使用摄影作品时我关注的两个法律问题:
摄影作品所有权与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关系 摄影作品著作权在此就不赘述了,大家也都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与义务。我着重说说摄影作品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范畴的概念,就是对摄影照片及底片的完全控制权。所有权人可以完全处分他手上的照片,他可以不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所有权与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写得自己都有点糊涂了,哈哈,举个例子,A摄影师为B顾客拍摄了一套人像作品,B顾客为此向A摄影师支付了报酬。其实很多摄影师都认识到他自己对此是有著作权,因为这样的情况著作权不发生转移,因为照片所有权转移到B顾客,B顾客对作品却享有所有权与展览权。顾客在行使这两项权利时,摄影师是不能阻止的。这也是说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因此摄影师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而受到一定的限制。 象现在一些影楼留底给片的作法是违法的。因此规避这一法律问题就得事先与顾客谈好实际给付内容。对于多拍得照片的处理就可以以所有权没有转移为由,可以不给顾客。但摄影者也不能随便用这些人像照片。
肖像权的问题 这是各摄影者都比较注意的问题,也都知道如何用《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来界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问题是我们怎么避免这样的问题。(主要针对人像摄影) 在拍摄前你要明确的告之你拍摄得照片用来做什么,不管是不是用于营利,只要发表都要征得模特的同意。否则就会涉嫌侵犯模特的隐私权。 如果要将照片做经营展示之用,一定要与模特签订书面肖像权使用许可合同,并约定使用范围。照片使用范围的约定应该明确,不能打马虎眼,也不要唬弄人家模特。有的摄影师为此付出过相当大的代价。有个案例,一个摄影师与模特在肖像权合同中没有规定使用范围,他将照片用于本人经营范围之外的出版、还卖给其他的商家做商品宣传,为此模特以超出使用范围将之告上法庭,最后败诉。
这里主要是谈的人像摄影涉及的法律问题,至于其他领域的摄影作品问题,有必要的话我以后会经常咨询一下我的朋友。
[此帖子已被 烧包大白 在 2006-8-15 21:48:59 编辑过] |